“强奸”这个词最早出自于唐律,《唐律疏议名例》中有“若被强奸,后遂和可者”的记载,而在唐朝之前,只有和奸罪、居丧奸罪一说,到了唐代才出现了“强奸”“轮奸”罪名。而此后历朝历代对于强奸罪的惩处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徒刑(坐牢)、杖刑和绞刑几种,简单介绍一下吧。 1、唐朝:《唐律疏议》规定“和奸(通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这段是说,如果是通奸,则男女双方全部处以“徒刑”一年半,如果是有妇之夫则要判刑两年,强奸罪则在通奸的惩罚上再加一等。(注:唐朝徒刑分五等:从一年半至三年,每等加半年)

2、后周:“夫之妇被人强奸,男犯杀,妇人不坐”。也就是说有夫之妇被强奸,男子处死,女子无罪。 3、宋朝:《宋刑统杂律》规定“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决杀,女人不坐罪”。也就是说强奸有夫之妇的,施暴者处死,女子无罪。而如果妇女在被强暴时反抗杀死施暴者,也无罪。同时,宋朝还首创强奸幼女罪,南宋的《庆元条法事类杂门》规定“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也就是说,强暴十岁以下女童,哪怕是通奸也和强奸同罪,一律流放三千里,发配边远荒凉之地;如果是强奸未遂,则流放五百里;而造成伤害的,一律处以绞刑。

4、元朝:元朝更狠,懒得分门别类,凡是强奸有夫之妇的全部一律处死,如果是无夫的则杖一百七。而《元史刑法志》中也对强奸幼女进行了明确规定“诸强奸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不坐”,也就是说强暴十岁以下幼女,哪怕是通奸也和强奸同罪,一律处死,女子无罪。 5、明朝:《大明律·刑律·犯奸》规定,“凡和奸杖八十,有夫杖九十,刁奸杖一百;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意思是,通奸的男女各杖八十,有夫之妇通奸的各杖九十,诱奸的则杖一百。而只要是强奸的,全部处以绞刑;强奸未遂的,杖刑一百,流放三千里。同时将幼女的年龄提高了“两岁”,凡是强奸“十二岁”以下女子的,哪怕是通奸也和强奸同罪,女子无罪。

6、清朝:《大清律例》中对强奸的规定完全延续了明朝,但同时还规定了“同性性犯罪”,将强奸男性的犯罪也列入了法律,称之为“鸡奸罪”。《大清律例·刑律·犯奸》中规定“恶徒伙众,将良人子弟抢去,强行鸡奸者,无论曾否杀人,仍照光棍例,为首者拟斩立决,为从者若同奸者俱拟绞监候,余犯发遣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意思是,伙同他人将良家子弟强去“鸡奸”的,无论是否杀人,为首者斩立决,从者中若是也参与强奸的判绞监候,其余人则全部发配黑龙江为奴。

7、现代:现代法律越来越细致,但强奸罪仍然属于重罪,我国《刑法》规定,凡是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强奸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2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从重处罚。

从古至今,可以说强奸都是一项重罪,尤其是自明朝理学被广泛传播后,从朝廷到民间对名节看的更重,因此总体呈现惩处不断加重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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