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是夫妻二人的名字,那么在先生故去的时候是不是理所当然由妻子继承呢?事实并没这么简单。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房产证上登记的权属情况就是房屋所有权的证明。在房产证和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不动产登记簿有冲突时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属状况为准。房产证上写有夫妻二人的名字就证明这套房子的产权状况是共有而不是单独所有。

共有又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房产证上登记有夫妻二人的名字这种情况属于基于婚姻关系的共同共有,因为房产证上不会记载夫妻二人各自拥有的份额。两口子过日子总不能规定好客厅归谁、厨房归谁、卧室归谁吧?所以一般情况下会默认为夫妻双方各占百分之五十的份额。当然这里有一个基本前提:该房产是夫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登记在两人名下的共同财产。

如果该房产是丈夫或妻子的婚前财产,那么就不在我们今天所讨论的范畴之内了。如果该房产是夫妻双方各占50%份额的共同财产,那么妻子所能直接享有的只有自己50%的份额,丈夫那50%的份额需要由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那么都有谁有权继承丈夫那50%的份额呢?目前我国继承法主要规定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模式。在这两种继承模式中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所谓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立遗嘱的前提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等原则。在被继承人没立遗嘱的前提下法律默认被继承人的父母、子女、配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规定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如果被继承人没立遗嘱,那么他的财产就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才有资格继承遗产。

丈夫去世后他的父母、子女、妻子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都有资格继承丈夫那50%的份额。至于丈夫的兄弟姐妹只有在父母、子女、妻子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都不在了或全部放弃继承的前提下才有资格继承丈夫那50%的份额。如果丈夫过世时父母都还健在,夫妻俩生育有一个子女,那么丈夫的50%份额就需要这四个人共同继承。那么各自继承多少份额比例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原则上应当“平分”遗产,但如果他们经协商达成一致也允许“有人多分,有人少分”。也就是说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各自所继承的比例份额有协议的以协议为准,在没达成协议的前提下一般采取平分原则。丈夫过世后他的父亲、母亲、妻子、孩子四个人如果按平分原则可以各自继承丈夫50%份额中的四分之一。

50%的四分之一就是12.5%。妻子在拿到这12.5%的份额后加上自己原有的50%就占有了整套房产72.5%的份额,丈夫的父亲、母亲和孩子各自占有该房产12.5%的份额。如果妻子在丈夫去世后改嫁,那么她就无权擅自对这套房产进行处置,因为这套房产不是她一人独有的。如果妻子在丈夫去世后要处置房产就需要先按份额对丈夫的父母和孩子予以补偿。

当然这是法定继承模式,如果丈夫去世前立有遗嘱就需要优先遵照遗嘱办理。丈夫可以把自己名下50%的份额全部指定由妻子继承,也可以全部指定由子女或父母继承,还可以指定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甚至可以指定由毫不相干的外人继承或直接用于公益捐赠。不过丈夫所有权处置的也只有自己名下那50%的份额,如果丈夫在遗嘱中对包括妻子那50%份额在内的整套房产予以处置是无效的。

当然我们现在说的是丈夫先于妻子过世,事实上反过来妻子先于丈夫过世也是一样:如果有遗嘱就遵照遗嘱办理,在没遗嘱的前提下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为什么法律会规定父母、子女、配偶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呢?这主要是需要考虑到夫妻一方过世后另一方再婚这种现象。如果夫妻一方过世后另一方就自动继承整套房产,那么也就意味着一旦活着的一方再婚之后过世一方的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

如果活着的一方再婚之后因为偏袒新家庭而不愿给前夫或前妻的孩子留遗产怎么办?所以有必要把孩子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夫妻俩没孩子又怎么办?难道一方再婚就可以把当初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带走吗?所以有必要把父母也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然而这样又带来一个新问题:如果夫妻中过世一方的父母继承了遗产,那么当父母过世时父母的其他子女就享有了继承权。

这样可能导致的结果就是:本来是夫妻俩共同拥有的房产却需要和兄弟姐妹以及可能都不认识的七大姑八大姨争产权。可如果不这么规定又可能会导致一方再婚之后损害过世一方权益的现象。所以法律在这个问题上只能从面上进行规定,却无法对每个家庭的实际情况都考虑完全。所以在具体的房产继承问题上最好还是根据自家实际情况订立遗嘱,从而确保当意外发生时能尽可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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