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实名举报老家一镇干部涉嫌购田建“别墅”,未经对方同意还曝光其车牌号后,被警方以扰乱单位秩序并侵犯对方隐私为由行拘。福建永泰男子刘忠南认为自己很冤枉。

实名举报镇干部涉嫌买地建“别墅”并“曝光”其车牌号

刘忠南今年54岁,系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嵩口镇人,因维权反映问题与镇干部陈某产生矛盾。

刘忠南对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介绍说,他和陈某老家是邻村,他每次回家都要经过陈某家门口,有一天看到那里建起一幢漂亮的大约4层楼的房子,当地村民说那是陈某家修的“别墅”,他进一步调查发现陈某还有一辆奥迪车,在县城还买有房,“他只是一名公职人员,当时才30多岁,哪来那么多钱?”

男子实名“曝光”镇干部建别墅,被带走拘留19天! 律师:或存在处罚不当的问题!

于是,他向永泰县相关部门实名举报陈某在老家买农田建“别墅”,还将此事发在网上“曝光”。

刘忠南在网上发微博称,嵩口镇90后干部陈某“城里有房有车,还在老家买基本农田盖别墅,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实名举报无人问津。”

记者发现,他的举报中除配有一幢外观漂亮的多层楼房图片外,还有一辆没有被遮挡车牌号的奥迪车。

县城归来途中被带走,扰乱单位秩序和侵犯隐私被拘19天

刘忠南介绍说,今年8月中旬的一天下午,他和两名朋友一起到永泰县相关部门询问调查结果,对方口头告知称举报不属实,要求书面回复遭拒。

他说,回家途中他被当地派出所民警拦下,带到一办案中心作笔录后送到拘留所羁押起来。

8月16日,永泰县公安局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天下午5时左右,刘忠南等人到永泰县相关部门大楼一楼办公场所大声争吵、讨要说法,其中一同行女子用手机不断对着办公区域拍摄,相关部门干部和领导要求三人离开并删除所拍摄视频,该女子仍然继续拍摄,并拒绝删除所拍摄的音视频,刘忠南等人还阻挠工作人员劝阻,三人继续逗留、吵闹长达十分钟后才离开,他们三人的行为已严重影响到正常办公秩序。

该决定书还称,7月22日12时左右,刘忠南使用其微博“刘忠南V”的账号,在未经受害人陈某允许情况下,私自通过网络将陈某的家庭住址及车牌号码发布到微博上,至今该条微博仍未删除,刘忠南的行为已对受害者生活造成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侵犯隐私,决定对他行政拘留19天。据悉,另两人分别被行拘9天和10天。

9月4日,刘忠南拘留期满被释放回家。他称,自己因为举报涉嫌贪腐的镇干部被行拘,“我不服拘留,我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是否系“别墅”各方各执一词,邻居称花费100多万元修建

被刘忠南实名举报的永泰县嵩口镇干部陈某,是否涉嫌在农村老家买田建“别墅”呢?

刘忠南称,那幢“别墅”正在装修时,他拿着自拍杆亲自去看过,还拍摄了视频,“他们不允许我拍,还将我的自拍杆折断了,我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调解,要求对方赔偿我的自拍杆费用,但我没要就离开了。”

刘忠南提供的证据显示,那幢房子大约4层,当时楼下停着一辆警车,民警下车了解情况后主持双方调解。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上当事人陈某,目前他已调到永泰县机关单位任职,他回应称老家那套房子是自建房,没有登记在自己名下。至于是不是“别墅”,他说“无可奉告”并挂断电话。

记者又联系上了永泰县相关部门人士,询问刘忠南举报的相关情况,追问那套房子是不是“别墅”,对方称不接受采访。

刘忠南给记者提供的相关证据显示,他向相关部门追问陈某老家那幢房子是否是别墅时,对方一直没有正面回答,称他的举报不属实,说陈某没有违规违纪行为,他老家和县城那套房子都不在陈某名下,那辆奥迪车是他父亲出资一部分购买的,并称他的举报不需要征得陈某同意。

陈某老家一位邻居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陈某姐姐在永泰县教育局上班,他母亲是一名地地道道的农村妇女,父亲是一名保安,几年前他们在距老宅直径约200米处的一块农田里修建了一幢楼房,村里人都称那幢漂亮楼房是“别墅”,“那块田有他自家的一部分,还买有别人的一部分,那套房子是登记在陈某母亲名下的。”

刘忠南说,此前他曾走访过当地多位村民,得知陈某家境一般,“房子和车子的钱从哪里来的,希望相关部门进一步查证。”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头条号作者“梅姐说法" @梅姐说法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或存在处罚不当的问题!

那么,从法律层面,该如何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呢?

1、刘忠南在网上曝光陈某时,未经允许把陈某的家庭住址和车牌号都发了出去,这一行为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呢?

就法律而言,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对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刘忠南将陈某的家庭住址和车牌号这些属于陈某不愿公开的私密信息,未经陈某同意就发布到网上,使得陈某的隐私信息处于可能被不特定多数人知晓的状态,干扰了陈某私人生活的安宁,符合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

对于侵犯隐私权的责任承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刘忠南存在过错,即未经允许公开陈某隐私信息,若陈某因此遭受精神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等,刘忠南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刘忠南在相关部门询问调查结果时,情绪激动大声理论,不听工作人员劝阻,引来众人围观,这一行为是否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呢?

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刘忠南在相关部门内大声理论,造成人员围观,干扰了该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符合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特征。

以扰乱单位秩序对刘某处以拘留19日,从处罚幅度看,属于情节较重的情形。不过,拘留19日似乎超出了该法条规定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幅度,可能存在处罚不当的问题。

3、刘忠南向相关部门举报陈某贪腐,后被告知举报不实,这一情况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呢?

根据监察法等相关规定,公民有举报违法违纪行为的权利,但举报应当基于一定的合理怀疑和初步证据。如果举报人没有事实依据,仅凭主观猜测进行举报,可能构成诬告陷害。

不过,要认定刘忠南构成诬告陷害罪,需要满足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即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

从现有信息看,刘忠南是出于怀疑陈某贪腐而举报,并非故意捏造事实意图使陈某受刑事追究,所以不构成诬告陷害罪。但相关部门可以依据规定,对刘忠南进行批评教育等处理。

目前刘忠南已从拘留所出来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这起事件最终的走向还需等待法院的判决。

(零度时评综合大风新闻、 潇湘晨报、头条号作者@梅姐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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