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自称某医院妇产科的主治医生在社交平台发文:一名女性在婚检中被查出 HIV 阳性,她向医生提出了一个关键要求,对未婚夫保密。医生在尊重患者隐私的前提下,按照规定上报了疾控中心。然而,男方不幸感染了艾滋病,愤怒之下,他将医生投诉至卫健委,导致医生被停职处理。这一事件不仅让涉事医生陷入职业困境,更让公众对医生和患者在此类情况下的责任归属产生了深深的困惑。

查出艾滋未告知伴侣 患者医生担责吗

头条号作者“安律说法”@安律说法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个人隐私与他人生命健康权冲突时,公共利益优先!

其实医生该怎么做并不是没有法律可依!

《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9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10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可见,虽然医生对病人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在婚检过程中,如果发现一方不适宜结婚的情况下,理应当告知双方并说明情况。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48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梅毒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检疫、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前款以外的乙类传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可见,婚检中,女方被检出艾滋病,男方作为密切接触者,不仅应当知晓,还需要接受检查和防治措施。

那问题来了,既然可以告诉给对方,为何第2个案例中,医生把女方得了艾滋病的事情告诉给男方,还是被处理了呢?

不知道这中间是否另有隐情。

不过,还值得一提的是,明知自身患有艾滋病,却故意隐瞒并与他人发生关系,不仅是不诚信的行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的行为属于刑法中的致人“重伤”。一旦导致他人患病,还会构成故意伤害罪,面临严惩!

(零度时评综合大象新闻、头条号作者@安律说法)

仅代表律师观点,不代表零度时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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