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某电视台播出一条普法节目引发网友热议。

节目名为“走路时二人相撞,责任如何承担。”,虽然是普法节目,可是节目播出后非但没有为大家排忧解惑,反而让网友们把那位出镜的法官甚至连带整个青岛都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节目中法官讲述了这样一个真实案例:老刘(女,60岁老人)和小王(男,年青人)一前一后走在人行道上,老刘边走边接电话,期间突然转身向后,直接撞到走在老刘身后的小王身上,老刘随即倒地。

小王赶紧搀扶老刘并询问情况,经送医院检查,老刘腿部骨折,老刘痊愈后认为自己骨折系小王撞倒导致,于是向小王索取包括医疗费、陪护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在内总共18.8万元。

小王感觉自己很委屈,明明自己在路上走的好好的,是老刘突然转身撞到自己身上,却反过头来找自己要钱,两方不欢而散。

于是老刘一纸诉状将小王告上法庭,要求小王赔偿各种费用18.8万元。

法院工作人员经调取相关监控得知:事发时老刘在前方无突发情况的状态下突然转身导致两人相撞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小王在步行时未与前面步行的老刘保持安全距离是事故发生的次要责任。

最终经法院多次调解,小王赔偿老刘各项费用7万元,至此,案件完美解决。

看到这里不知大家作何感想?我综合了多数网友的疑问在此供大家讨论一下:

第一,法官口中所说的步行时的安全距离是否有法律依据?

我仔细搜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能够找到关于“安全距离”的词条只有车辆与车辆之间的,行人步行并无安全距离一说。

俗话说“法无禁止即可行”,更何况小王是在人行道上正常行走,并没有做出影响其他行人通行安全的行为,为何法官如此调解?

另外网友提出如果被撞的小王是个年龄更大的老王且伤势更重,法官又该如何调解?

第二,既然法官指出小王未与前面行走的老刘保持安全距离,那么多大的距离是安全距离?一米?两米?还是十米?五十米?

还有网友问旅游景区人挤人时又该如何应对?

地铁站出入口又该如何保持安全距离?

第三,法官的所谓完美解决的调解结果是否有违《民法典》中对侵权责任认定的过错责任原则?

小王正常走路,没有违反任何法律的任何条款,只是因为别人突然转身撞到自己身上就没葫芦法官定了个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未保持安全距离”而赔偿七万元,法官的调解是否与法律规定冲突?作为执法者是否有权任意杜撰法律条文?

第四,之前有没有类似判例?我们看看北京是怎么判的。

2019年,北京某车站的进站口处,67岁的王老太在离开闸机逆行时,与身后正常排队检票的刘女士相撞,被对方的行李箱绊倒跌地。之后,王老太因为脑出血而不幸去世,王家人索赔62万元。

最终,法院驳回了家属的所有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第一,王老太转身逆行而出,更应避让顺行的旅客并观察周边情况,本人对被绊倒的损害具有过错。第二,刘女士正常进入检票口,绊倒的事发全程不足4秒,“刘女士无法预见,亦无法在瞬间作出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的判断”。法院总结说:行走的安全注意义务应由转身逆行者负责,不应将高度注意义务强加于他人身上。

第五,法官口中的“此案完美解决”会给社会带来什么样的价值取向?

我个人认为此案作为青岛相关法院认为非常沾沾自喜的一个案例在电视节目中大说特说非但没有让网友们拍手叫好,反而激起大家口诛笔伐确实是因为我们每个人都可能遇到这种意外,而法官的这次完美解决确实为生活中一些想破脑袋、挖空心思的想找一种又安全又有效的碰瓷方案而找不到的坏了良心的老人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平台:碰年青行人的瓷!

只是我们不知道如果某天这位法官被老人撞了后他会怎么判?会判自己赔老人多少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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