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案例:多次出轨多人并转账,女方起诉要回后男方起诉要分割

基本案情

陈某冰(男)与王某瑜(女)于2014年5月15日登记结婚,2022年5月16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婚姻存续期间,陈某冰与李某娜、宋某、刘某莎产生暧昧关系,并多次向三人微信转款,累计204655.2元,其中包含“520”“521”“1314”等特殊金额转款。王某瑜于2022年3月8日起诉李某娜、宋某、刘某莎,要求返还上述款项,法院先后判决支持王某瑜诉讼请求,且案件已执行完毕。2023年11月,宋某起诉陈某冰,要求返还赠与款项69000元,法院判决支持宋某诉讼请求。之后,陈某冰向法院起诉王某瑜,要求王某瑜返还夫妻共同财产中其应享有的份额136827.6元,其中包含两部分:一是王某瑜从李某娜、宋某、刘某莎处执行回款项的一半102327.6元;二是陈某冰返还宋某69000元中的一半34500元。

双方观点

陈某冰认为,其对李某娜、宋某、刘某莎的赠与行为无效,在款项返还王某瑜后,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且离婚案件中未对该财产分配,王某瑜应返还一半份额。另外,返还宋某的69000元应产生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瑜也应返还一半份额。为此,陈某冰提交了相关判决书及结案通知书作为证据。

王某瑜辩称,陈某冰存在婚内出轨、赌博等行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且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违法行为,符合不分财产的法定情形。对于陈某冰要求返还69000元一半的诉请,王某瑜认为宋某主张扣除的诉求已被终审判决驳回,陈某冰与宋某再次主张属于重复起诉;该判决是陈某冰与宋某个人之间的合同之债,与王某瑜无关;陈某冰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且陈某冰与宋某可能存在串通虚构债务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王某瑜提交多组证据,用以证明陈某冰的过错行为及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

裁判结果

驳回陈某冰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陈某冰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妻子王某瑜,为维系与婚外女性的暧昧关系,多次大额转账,累计204655.2元,该行为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有悖善良风俗,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且在王某瑜向案外人主张返还款项的诉讼中,陈某冰消极应对,在诉讼成功后又要求分割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对陈某冰可适用不分财产的规定。

陈某冰对李某娜、宋某、刘某莎的赠与行为,与宋某对陈某冰的赠与行为是分别独立的法律行为。法院已判决陈某冰向宋某返还69000元,且该款项王某瑜并不知情,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应由王某瑜与陈某冰共同负担。同时,陈某冰未能提供足够证据支持其诉讼主张,应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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