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过渡期退休的人民警察本以为在退休后还能享受较高的警衔津贴,不至于有太大的落差感,在教师和医生面前保住“体面”。可事实上令人大失所望,原因是一千多元的警衔津贴已成昨日“黄花” ,无奈的手捧十多年前的老警衔津贴二百多元在夕阳中谨慎度日。人们不禁要问,是什么原因导致警衔津贴大幅度缩水的呢?这首先得从法律上找原因。

现行《人民警察法》第40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19条明确规定退休警察保留警衔,逻辑上应该延续相关待遇。


十过渡期退休警察警衔津贴缩水的真相你知道吗?(原创)


十过渡期退休警察警衔津贴缩水的真相你知道吗?(原创)

上述法律条款以法律形式(非行政法规)将警衔津贴列为警察的法定待遇,而且未区分在职与退休状态,理论上应覆盖警察职业生涯及退休后的权益保障。

但是,在十年过渡期内退休的警察的警衔津贴的处理上表现出浓厚的保守性。地方政府不以警察在职时享受的警衔津贴作基数计算,而是以2006年的老警衔津贴标准计发,结果警衔津贴大幅度缩水。

人民警察在风霜刀剑中战斗了几十年,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付出了很大牺牲,其中许多人还留下了永久的伤痛。把退休警察的警衔津贴由1000多元缩水至200元左右,与法有违,与理不通,与情有假,难道是因为退休了吗?

众所周知,除了宪法,法律就是至高无上的,而下位法包括行政法规及通知都不得减损上位法的权益。地方政府在处理警衔津贴时适用2006年行政规定,而《人民警察法》在2012年已通过实行。显然,2006规定与《警察法》有冲突,没有及时跟进调整警衔津贴在警察退休后处理办法。地方政府在处理警衔津贴时肯定要遵循2006年行政规定,因为《警察法》没有明确具体规定人民警察在退休后如何保障警衔津贴,在人社部没有新规定的情况下,2006的规定就成为自然依据。这就是行政法规没有衔接好《警察法》,导致法的“空转”。当然,也反映了《警察法》的不足:对退休警察的警衔津贴缺乏明确具体规定。而《警衔条例》也没有作出明确权威的规定。

要想解决这种尴尬问题,唯一有能力解决的部门就是人社部。希望他们尽早依据法律修改调整2006年的规定,按警察在职时享受的警衔津贴以一定比例计发。若从长远看,对十年过渡期退休的警察警衔津贴应全额照发,否则十年后,过渡期退休警察的养老金水平将远低于后来者。据报道,上海和河北两地均已经进行了警衔津贴试点改革,将警衔津贴计入退休金。期待人社部早日作出新的规定,统一按《警察法》原则落实警衔津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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