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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这种情况下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年限该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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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夏日报】
2023年,叶某所在公司(以下称“原公司”)因发展和经营需要分立为两家新公司,叶某被分配到其中一家公司(以下称“新公司”)工作,其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资待遇均未变化。2024年,因新公司业务调整,导致叶某的工作岗位被取消,随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叶某同意解除,但新公司未将叶某在原公司的工作时间纳入经济补偿计算年限。叶某多次交涉未果,遂向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
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相关仲裁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叶某的诉求合理。原公司因发展和经营需要而发生分立,叶某在分立后其中一家新公司工作,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均未变化,虽用工主体由原公司变更为新公司,但变更并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应当认定属于‘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情形,且在原公司分立时,并未向叶某支付过经济补偿。”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相关仲裁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新公司应当将叶某在原公司的工作时间一并计入经济补偿计算年限。
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醒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济补偿作为调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项经济补偿手段,有利于引导双方建立长期稳固的用工关系,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审慎考量解除劳动合同成本,谨慎作出行为。在双方劳动合同发生解除、终止后,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计算并支付经济补偿,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宁夏日报记者 马照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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