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海洲 | 立方大家谈专栏作者
自去年四季度以来,关停转融通的呼声就一直在市场上经久不息。如今近8个月的时间过去了,这一呼声仍然在市场上此起彼伏。
今年5月10日,上交所投资者教育基地入驻抖音,开设官方账号@上交所投服。结果在短短十余天的时间里,该账号评论区的评论数量就超过了5万条,其中,关闭转融通成了该评论区最强烈的呼吁!要不要关停转融通成了A股市场需要直面的现实问题。
实际上,从去年10月份以来,监管部门已经多次给转融通业务“打补丁”。第一次是去年10月14日,针对金帝股份高管在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出借股票做空公司股价事件以及由此引发的市场连锁反应,证监会决定取消上市公司高管及核心员工通过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出借,适度限制其他战略投资者在上市初期的出借方式和比例。同时,将融券保证金比例由不得低于50%上调至80%,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融券的保证金比例上调至100%。
第二次是今年1月28日,证监会宣布全面暂停限售股出借,并将转融券市场化约定申报由实时可用调整为次日可用,也即融券T+0交易改成了T+1交易。
第三次“打补丁”是今年2月6日,证监会决定暂停新增转融券规模,以现转融券余额为上限,依法暂停新增证券公司转融券规模,存量逐步了结。同时,严禁向利用融券实施日内回转交易(变相T+0交易)的投资者提供融券。
第四次“打补丁”是3月15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规定,禁止限售股转融通出借、限售股股东融券卖出,防范利用“工具”绕道。这其中的“禁止限售股转融通出借”是将今年1月28日证监会宣布全面暂停限售股出借决定的进一步升级。
经过了上述四次“打补丁”之后,目前的转融通规则实际上已经较去年10月份之前有了较大的进步。至少目前的转融通规则已不再有违法的嫌疑。毕竟转融通规则的最大短板“限售股出借”已经被禁止。而之前允许限售股出借是有违法之嫌的。因为《证券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依法发行的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而限售股的出借必然带来限售股的转让,所以限售股的出借是必须禁止的。因此,证监会打的第四个“补丁”守住了《证券法》的底线。
那么,在证监会接连打出“补丁”之后,投资者为何仍然还是呼吁关停转融通业务呢?究其原因,主要有这样几点。
首先,转融通对中小投资者不利。虽然转融通中的转融券业务是一种证券出借业务,但中小投资者基本上是借不到证券的。转融通中的证券出借基本上是被机构所包揽。如此一来,中小投资者并不能通过转融通的证券出借业务来做空股票,但部分机构投资者却可以通过转融通来做空股票。而机构做空股票无疑又加剧中小投资者的损失。
其次,转融通可以起到变相T+0的作用。虽然如今融券T+0交易改成了T+1交易,其实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只不过是多支付一天的融券成本而已。这样在次日的交易中,机构可以一边拉高股价,一边将上一个交易日融券借入的股票卖出,成为一种变相的T+0,因此,转融通为量化交易提供了便利,有助长量化交易的功能。而个人投资者因为借入不到股票,不能进行这种类T+0操作,因此,转融通对于个人投资者非常不公,同时助长量化交易又损害到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此外,作为股票出借的主体,控股股东、大股东、董监高、投资基金、各种理财产品,其实都是不应该出借股票的。比如,上市公司层面的股东出借股票容易动摇公众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心,而且作为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更应该把精力放在公司的发展上,而不是放在股票赚取差价上。又比如,投资基金与理财产品,更应该要对投资者负责,如果不看好某只股票,就应该将其抛售,而不是借出股票做空,这种借出股票做空的行为,只会加剧相关股票的投资损失。因此,投资基金、理财产品等借出股票的行为是有违职业道德的。也正因如此,投资者呼吁关停转融通是完全合理的。
责编:陶纪燕 | 审核:李震 | 监审: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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