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赣金监罚决字〔2024〕190号。其中显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银行”)存在“虚假转让不良资产”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对赣州银行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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