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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精神疾病的女儿需要治病,母亲起诉女婿追偿医疗费,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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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秀,作为患有精神疾病女儿纠某娟的母亲,在女儿丧失劳动能力、需医疗救治时,承担起照顾与支付医疗费用的责任。面对女儿婚姻存续期间的医疗债务,孟某秀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婿孟某泉承担其作为配偶应尽的扶养义务,然而,这背后的费用,是否应当由纠某娟的配偶,孟某泉来共同分担?在婚姻的殿堂下,夫妻间的扶养义务究竟意味着什么?当一方陷入困境,另一方能否置身事外?
案情简介
孟某秀系纠某娟母亲,纠某娟与孟某泉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1年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自2013年起纠某娟出现精神疾病,没有自知力,丧失劳动能力。2019年2月11日纠某娟入院后,孟某秀和纠某娟的哥嫂在医院照顾。纠某娟诊疗费用由其哥嫂支付,已另案向孟某泉追偿。纠某娟出院后,孟某秀先后9次带纠某娟到精神疾病医院与康复医院治疗,所有费用均由其支付,后孟某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孟某泉偿还垫付的医疗费等损失214,866.21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相互扶养是婚姻存续期间的法定义务,夫或妻一方不能独立生活时配偶均是承担供养、扶助的义务的责任主体。夫妻之间接受对方扶养的权利和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是基于婚姻关系而建立,随配偶关系的产生而产生,同时也随婚姻关系的消灭而消灭。婚姻关系解除后,具有经济能力的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应当承担抚养责任。因此,本案中产生于孟某泉与纠某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在孟某泉没有举证证明其与纠某娟对夫妻共同财产有约定的情况下,原告孟某秀有权请求孟某泉返还医疗费等损失。遂作出一审判决:孟某泉返还原告孟某秀垫付款65,611.1元;宣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潇湘晨报综合山东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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