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 林林

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近日下发《关于使用河南省202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发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简称《通知》),根据河南省统计局提供的2023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工伤保险待遇计发标准将依此进行调整。

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豫人社〔2018〕44号)第二条第六项“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之规定,各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2023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132元核算2024年度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工伤职工护理费待遇。

根据《通知》,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计发标准调整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2024年以来已按原数据预核的待遇重新进行核定,差额部分予以补发,具体程序请各地自行安排。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省本级参保单位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基数核定,省社保中心依据上述基数把应补发待遇人员名单、增加金额反馈给所在单位进行核实。记者注意到,《通知》要求,8月15日前将调整增加的待遇与应补发金额一并发放至相关人员社保(银行)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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