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廉洁四川发布《以案为镜丨正副校长貌合神离,“抱团敛财”人财两散》一文。
【案卷】
邹义强,男,汉族,1971年10月生,四川眉山人,1991年7月参加工作,199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四川省眉山车城中学党委书记、校长,眉山市东坡区教育体育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徐列平,男,汉族,1978年9月生,四川眉山人,2001年7月参加工作,2009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四川省眉山车城中学副校长。
2023年10月,邹义强、徐列平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眉山市东坡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4年2月,邹义强、徐列平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犯罪和受贿犯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2024年5月,邹义强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徐列平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案探】
“站在这儿的短短2个小时,我却仿佛走完了一生。为了名、利、权、钱,‘奋斗’了几十年,到头来只是一场空,大家一定不要步我的后尘……”庭审现场,邹义强、徐列平一起站在被告席上,分别作出最后陈述。从昔日并肩作战的“好同事”,到双双深陷囹圄的“阶下囚”,邹、徐二人的前车之鉴再次证明,“抱团”贪腐的结局,必然是“组团”走向深渊。
四川省眉山车城中学原党委书记、校长邹义强(左一)、原副校长徐列平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救火校长”不救火,旧火未灭、新火又生!
2018年,四川省眉山车城中学发生重大贪腐窝案。学校原校长、总务处原主任、总务处原副主任等人,因违规发放津补贴、从事营利活动,设立“小金库”,私分公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等问题,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依法判处二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车城中学是省级重点中学,师生人数众多,教学任务繁重。学校出现重大贪腐窝案后,时任眉山市东坡区教育体育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邹义强被委以重任,前往车城中学主持工作,他也被大家称为了“救火校长”。
“作为新任校长,我将抓好班子、带好队伍……”上任之初,邹义强的工作重心放在了“抓班子带队伍”上。然而,他所谓的“抓班子带队伍”,却是培养“自己人”,企图将学校变成以他为主的“独立王国”。
早在2010年,邹义强任永寿高中副校长时,就对该校办公室副主任徐列平十分“赏识”。“他很听招呼,脑子灵活,会来事,也能办成事。”2018年,徐列平调入车城中学,并于次年4月任副校长。邹义强对徐列平委以重任,让其负责学校后勤采购、安全管理等重要工作,又通过提拔、利诱、打“感情牌”等多种方式,彻底将徐列平培养成“心腹”。
有了“鞍前马后”的追随者,邹义强又用“以钱开路”的方法去“带队伍”。刚到任几天,邹义强就公然以“过节费”名义违规给全体教职员工发放“福利”。此后,即便学校没有钱,他都想方设法利用教育教学资源“找钱”“套钱”,违规设立“小金库”,并安排徐列平多次从学校文印室、校外培训机构返点等费用中违规套取资金,违规用于发放教师补助等。
“我确实急功近利,想通过发放更多福利的方式拉拢人心。”邹义强利用公家资源换取自己“人情”,严重败坏师风师德、误导教书育人。
一切仿佛都似曾相识!前车之鉴并没有让邹义强、徐列平引以为戒,旧火未灭、新火又生,最终引火烧身。
图为四川省眉山车城中学。
把学校变成“抱团敛财”的经营场所
初心不会自然保质保鲜,稍不注意就会蒙尘褪色,久不滋养就会干涸枯萎,邹义强和徐列平便是如此。
“虚荣攀比之心越来越重,觉得老板们的房子又多又大、车子又好又贵,自己只有学历高点,实则很穷酸。”对邹义强而言,物质生活上的差距让他每天都郁郁寡欢,急需通过权力变现来满足自己对物质享受的追求。
与邹义强不同,徐列平则更加希望“出人头地”。“我渴望当官,渴望被人尊重。邹义强是我人生路上的‘贵人’,提拔我,重用我。他就是我可以依靠的‘大树’,我必须牢牢抓住机会。”
当公权被私利裹挟,极易成为填补个人欲望的工具。邹义强和徐列平,一人追求物质,一人追求地位,于是两人一拍即合,邹义强成了徐列平倚靠的“大树”,徐列平成了邹义强的“代言人”,开启了“抱团敛财”的疯狂模式。
封闭式管理的千人中学,校园小卖部、食堂等场所是利益输送的高发地带,在教育系统工作30余年的邹义强对此心知肚明。任职不到半年,邹义强便打起了小卖部的主意,他果断安排小卖部由学校自主经营,具体由徐列平分管负责。商人王某某为了能够向学校小卖部供货,就找到徐列平商定,表示愿意返点以示“感谢”。徐列平明白邹义强的真实意图,便直接答应了王某某。
“我觉得自己又给他办成了一件事,就想讨他欢心,让他欣赏我、提拔我。”与王某某谈妥后,徐列平第一时间跑到邹义强面前“邀功”。2018年10月至2022年6月,邹、徐二人先后50余次收受王某某所送回扣共计141.6万元。
感受到权力变现带来的快感后,邹、徐二人的贪腐行径更加大胆。将学校文印室由外包变为自主经营,直接套取利润;在商家推广学生牛奶、销售教辅资料等方面,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在对外招生工作中勾结中介机构,收受“好处费”;虚增食堂供货款;收取被占用教室租金……学校的文印室、小卖部、食堂、教室,都成了他们的“提款机”,把教书育人的净土变成了营利收钱的场所。
邹、徐二人先后50余次收受王某某所送回扣共计141.6万元。图为网络图片
“负隅顽抗”下各怀鬼胎
“害怕被查到,就把原始凭证和电脑数据都处理了。”2022年,在预感自己可能被调查后,已被金钱冲昏头脑的邹义强决定铤而走险。为了掩盖自己的违纪违法问题,他安排徐列平等人把重要资料全部销毁。
不仅如此,邹义强担心收受王某某所送现金的问题暴露,安排徐列平与其订立攻守同盟,以此对抗组织审查。此时,邹义强内心的贪欲已经完全战胜了理智的防线和对纪法的敬畏。
对此,徐列平并没有提出反对意见。“领导怎么说自己就怎么做,邹校长说他能够搞定,让我稳住。”对邹义强的盲目追随,让徐列平逐渐丧失独立的思考和判断。
这一系列胆大妄为的操作,看似又在邹、徐二人的“默契配合”下得以瞒天过海,实则二人也各怀鬼胎。
“我不想冲在前面,也不愿意直接接触老板。”面对东坡区纪委监委专案组工作人员,邹义强毫不避讳谈及一手“栽培”徐列平的原因,其本质就是为了让自己躲在聚敛财富的“安全地带”。
反观徐列平,“知恩图报”的外衣下包裹的是扭曲的权力观。“总认为拥有了金钱和权力,才会被人看得起。为了追求名利,自己才会去依附邹义强。”
“抱团”腐败必将“组团”落马。那些自以为可瞒天过海的贪腐行径,在党纪国法面前,终究被逐一掀开。经查,邹义强违纪违法金额高达680余万元,其中伙同徐列平共同贪污受贿350余万元。
【案析】
《论语·为政》中讲到,“君子周而不比,小人比而不周。”“周”和“比”,皆有与人亲厚之意,但“周”是出于公心的友善团结,“比”是出于私心的勾肩搭背。“周而不比”与“比而不周”,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关系。邹义强与徐列平,就是典型的“比而不周”。两人将公与私混淆、义与利颠倒、情与法错位,最终沦为学校政治生态的最大污染源。“抱团敛财”也许能够获得一时“利”、尝得一时“甜”,但事实证明,“抱”得越紧、倒得越快、摔得越惨。对党员干部而言,忠诚干净担当才是成长的“试金石”,用实干、实效、实绩证明自己,方是最长久、最心安的“进步”。邹义强、徐列平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犯罪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邹义强、徐列平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邹义强、徐列平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第七十七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十三条: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四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第四十一条: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来源:廉洁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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