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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明确烂尾楼按揭贷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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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5月9日讯(记者 孙锐)开发商逾期交房导致购房合同解除后,剩余按揭贷款究竟该由谁偿还?近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金融审判典型案例给出明确答案:购房者无需继续偿还贷款,相关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案情经过
2020年11月,柏某、杨某娟与连云港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根据合同约定,银行贷款直接打入开发商账户。后因开发商违约导致房屋无法交付,柏某二人起诉解除购房合同获法院支持,开发商承诺继续偿还剩余贷款。但此后开发商未履行承诺,柏某二人被迫代偿近4万元后,再次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贷款合同并由开发商担责。
法院判决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认定购房合同解除后,贷款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判决解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针对银行“购房者仍需还贷”的格式条款,法院明确指出:购房者既未取得房屋又未实际占有贷款,该条款加重其责任,违背公平原则,应属无效。最终判令开发商向柏某二人返还已代偿的39617.58元及利息,并直接向银行偿还剩余贷款本息。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烂尾楼”纠纷中开发商作为贷款实际使用方的终极还款责任,打破了“购房者房财两失却仍需还贷”的困境。司法实践中首次系统阐释:当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按揭贷款合同形成“双向担保”关系时,开发商违约导致双合同解除的,购房者无需为无法实现的交易持续买单,切实维护了购房者合法权益。该判决为全国同类案件提供了“三方责任分割”的裁判范例。
校对 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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