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原院长李国生因犯受贿罪、枉法裁判罪、诬告陷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
李国生案判决书(部分) 受访者供图
李国生出生于1964年,曾长期在保定中院工作。保定市高新区法院成立后,李国生被任命为首任院长。
澎湃新闻近日获取的一份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李国生指使该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冯占新与该院审委会委员徐超编造虚假材料,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构成诬告陷害罪。此外,李国生共计受贿594.99万元,其在保定中院和高新区法院任职时均收受过当地房产开发商的贿赂,为行贿对象在诉讼中提供帮助。
法院院长指使下属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保定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人事任免信息显示,出生于1964年的李国生先后担任保定中院民三庭庭长、民一庭庭长、党组成员。2016年6月,李国生被任命为保定高新区法院院长。与他同一批被任命的,还有保定高新区法院其余7名审委会委员,其中包括冯占新和徐超。
2020年,徐超、冯占新均被查。同年12月底,李国生因涉嫌受贿罪、民事枉法裁判罪被保定市监委立案调查,并于同日被采取留置措施,保定市涞水县公安局则对李国生涉嫌诬告陷害罪立案调查。
判决书显示,李国生在保定市监委立案调查前曾主动到监委,但未向组织交代犯罪的有关事实。
涞水县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显示,经查,李国生授意冯占新插手案件办理,并积极联系鉴定单位。冯占新、徐超编造虚假材料,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均是受李国生指使,在共同犯罪中应认定李国生为主犯。针对李国生诬告陷害的犯罪行为,涞水县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
李国生曾指使下属诬告陷害(网络图)
保定市纪委监委2022年1月通报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中,披露了冯占新的违法违纪情况:冯占新借逢年过节时机多次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购物卡;2018年至2019年,冯占新两次违规在私人会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就餐期间饮用高档酒水,就餐费用由管理服务对象负担。冯占新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10月,冯占新因犯受贿罪、诬告陷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
2021年3月,保定市检察院微信公号“保定检察”曾发布《保定检察机关依法对徐超提起公诉》一文。其中显示,涞水县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徐超身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在主审民事案件过程中,徇私情、谋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情节严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民事枉法裁判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过,该文已被删除。目前尚未有关于徐超一案判决结果的公开信息。
受贿近六百万,多次干预案件
前述判决书还显示,法院认定,李国生共计受贿594.99万元,其在保定中院和高新区法院任职时均收受过当地房产开发商的贿赂,为行贿对象在法院的诉讼中提供帮助。
判决书显示,2011年,保定市豪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豪中公司)与河北安国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安国药业)因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安国药业职工安置房)产生纠纷,豪中公司将安国药业诉至保定中院,案件由民一庭审理。审理期间,豪中公司总经理张忠良请托时任民一庭庭长李国生在审理过程中予以关照,并先后两次送给李国生现金共计15万元。李国生收受现金后,向案件主审法官郭某打招呼,对豪中公司予以关照。2011年11月,豪中公司与安国药业达成《调解协议》。
2017年3月,豪中公司又因土地过户纠纷将保定市原国土资源局诉至高碑店市法院。同年6月,高碑店市法院判决豪中公司胜诉,但保定市原国土资源局未能及时履行生效判决。同年8月,豪中公司向保定高新区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张忠良请托时任高新区法院院长的李国生对豪中公司予以照顾,送给李国生现金50万元。后在李国生协调下,保定市原国土资源局同意履行法院判决,豪中公司撤回执行申请。
此外,2012年,河北惠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惠东公司)被浙江一家建筑公司起诉至保定中院。案件审理期间,李国生受惠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学东请托,在更换该案法官并为其处理案件所涉工人信访事件方面提供帮助。杨学东为表示感谢,送给李国生20万元。
涞水县法院一审认定李国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0万元;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犯民事裁判枉法裁判罪,判处拘役5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依法追缴李国生受贿款594.99万元。
李国生受贿近600万(网络图)
澎湃新闻了解到,涞水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李国生未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抗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公开资料显示,安国药业于2017年完成改制,股东和管理层均已更换。据安国药业相关负责人介绍,涞水县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已经认定,豪中公司与安国药业(改制前)达成的《调解协议》是豪中公司向李国生行贿之后的结果,该集团无法认可《调解协议》。目前,双方的纠纷仍在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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