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桌上一排五颜六色的“电子烟”,上海市公安局刑侦总队缉毒处禁吸管控科科长李芃芃眉头紧蹙:“以前不法分子在‘电子烟’中掺入的是合成大麻素,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现在改换成更具隐蔽性的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及时打击。”

这样“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斗智斗勇,在禁毒领域天天发生。从2009年成为缉毒民警后,李芃芃从事过缉毒执法、吸毒人员管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等工作,参与侦破涉毒案件创下多个“全国首例”纪录。

“禁毒是一场人民战争。”经过与毒贩、吸毒人员和新型毒品的正面交锋,李芃芃更透彻地认识到毒品的危害,也更坚定当好缉毒民警的信念。

狙击涉毒犯罪

与毒贩短兵相接,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是缉毒民警经常直面的情况。

一次集中抓捕行动中,刚吸完毒的嫌疑人用重物抵住门背,负隅顽抗。李芃芃和队友强力破拆,刚把门打开一条缝,就见眼前闪现一道白光。李芃芃下意识头一偏,原来嫌疑人拿了把长刀恶狠狠砍出,离他头部只差几厘米……那次行动,他们一共抓获吸贩毒人员26人,斩断了一条毒品流通渠道。

与毒品犯罪的博弈,不仅需要强大的勇气,也需要耐心和智慧,尤其是面对层出不穷的新型成瘾物质。

2018年,公安缉毒部门接获一条“不同寻常”的线索:几名被抓获的涉毒嫌疑人精神状态不太对,但用当时的检测试板检测,结果却呈阴性。“他们的状态过于兴奋,明显不正常。当时我们只能检测五种常见的成分,做不到全覆盖,我就提出要委托专业机构对他们进行毛发检测。”

果然,在几名嫌疑人的毛发中检测出一种刚被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新型物质。“那是我们第一次在本市检测出这种物质,这说明毒品又出现了新的动向。”李芃芃随即带队开展进一步侦查。

面对这种鲜见的新型物质,李芃芃找了很多材料,深入学习这种物质的特性,了解化学提纯的方法,并由此找到案件侦查的突破口。

最终,警方掌握了完整的证据链条,锁定全部团伙成员,成功捣毁一个家族式制贩毒团伙,缴获色胺类新型毒品260余千克、制毒原料等各类化学品1000余千克。这也是全国首例涉“犀牛液”新型毒品特大网络制贩毒案。

捕获新型毒品

“刚来缉毒处时,查到的毒品中海洛因不少。现在,合成类毒品越来越多了。”参加缉毒工作15年多,李芃芃明显感觉到这样的变化。

对毒品犯罪的严厉打击,也让新型毒品不断出现。“打得狠,买不到,毒贩就会找替代品。”李芃芃透露,类似冰毒,分子式上一个“键”的改变,可能就是完全不同的物质,但也可能只是性状的略微变化,同样具有成瘾性。“作为缉毒警察,我们只有学得更多,才能比犯罪分子‘跑’得更快。”

一次办案中,李芃芃带队赶赴现场,在一个小实验室中发现了3个嫌疑人和几本写满了方程式的笔记本。嫌疑人起初认为警察是门外汉,不承认自己生产的是国家管制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我们把全部含有苯环的化学方程式找出来。”李芃芃说出的这句话,顿时令嫌疑人如坐针毡,最终供认了制造毒品的犯罪事实。

像李芃芃一样,很多缉毒警察并非科班出身,但为了打击新型毒品,被逼成了化学生,各种分子式、化学名称张口就来。“这些新精神活性物质,国家可能很快就会将其列管,但犯罪分子打的就是‘时间差’,甚至利用国内、国外对化学品管制的种类不同,寻找利润的空间。所以我们必须掌握这些知识,才能了解毒情的发展态势,推进相关物质的列管,与犯罪分子赛跑。”

扎根禁毒一线15年,李芃芃先后参与侦办了100余起涉一类、二类精神药品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破获“电子烟”“减肥药”“聪明药”等一系列新型毒品案件,有效震慑了新型毒品的违法犯罪活动。

护航企业发展

在李芃芃看来,严厉打击各类毒品犯罪,是禁毒工作的第一步。“让更多人知道、知晓毒品的危害,全社会形成合力,才能更好应对毒品的危害。”

近年来,李芃芃牵头深入上海高校、社区和企业举办“禁毒宣教”“平安关爱”主题活动,开展禁毒知识宣讲。目前,他已组织参与禁毒法治宣讲、禁毒执法讲座等活动150余次,累计覆盖群众20余万人次。

有些化学品本身不是毒品,却是生产合成毒品的重要辅助原料,已被国家纳入严格监管范围,对相关生产企业也有严格的办证备案要求。一家化学品公司的办证地点在奉贤区,办公地点在浦东新区,而生产厂家则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由于注册地与实际使用地不同,该公司在跨省使用化学品原料时经常遇到困难。在工作中获悉这一情况后,李芃芃主动上门,指导企业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平台进行申报,同时协调属地主管部门开展异地监管。在他的帮助下,该公司异地使用化学品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企业发展步入快车道。

“我们在工作中发现,类似情况并不少见。”为了解决企业的困难,李芃芃带领缉毒处的民警们围绕易制毒化学品办证流程、系统操作培训规范、办证所需材料等内容,深入企业开展多次讲解培训,并建立微信群开展线上指导,帮助企业了解行业监管要求。

文/邬林桦

(解放日报)

友情提示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皆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及分享,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联系邮箱:104246360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