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曾业

山西稷山,四川通江,近日上演一场跨越千里的重逢。

11月15日,69岁的金福春在山西稷山警方的护送下,重新踏上四川通江老家的土地,与失散31年的女儿相认。至此,他的身份谜团才彻底解开。

金福春的故事,始于寻亲,陷于“收留”。

1994年,金福春的妻女被拐卖。1995年,金福春离家寻亲,后被骗到河南、陕西、山西“打黑工”,辗转多地,最终被山西稷山一家企业“收留”11年。企业主称,他们是在做善事,仁至义尽;金福春称,他天天给老板干活,始终没领到过工资。

金福春口中的“老板”,名叫赵登帆,山西省登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他把金福春叫“老金”。赵登帆称,“老金”是被父辈好心收留、提供食宿帮助的“流浪者”,是一个寻亲无果的“可怜人”。

金福春的女儿金俊认为,父亲打了十一年工,却没拿到一分钱工资,“不知道吃了多少苦,受了多少罪”。金俊为父亲讨工资,找到赵登帆理论,双方为此吵翻了:赵登帆称善举遭遇误解,称他与“老金”不存在雇佣关系;金俊则质疑,既然是收留,为啥不帮他找家人?为啥不早点把他送回来?

对此,赵登帆辩称,是金福春“非要干活”“拦都拦不住”,而且“从未见过他的身份证”“听不懂他说话”。然而,金福春却能清晰地描述“打水泥、管搅拌机”等工作细节,称自己在最忙的时候“一天只睡四个多小时”——这些劳动,客观上为企业带来了收益。

有关“收留”,有无相关法律条文规范?记者咨询了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省农民工法律维权服务团专家律师冯骏。冯骏介绍,1958年1月9日实施、现行继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3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本人在3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

“我们愿意相信企业主出于善意,但按照法律规定,企业主有法定义务申报暂住登记,登记机关也应当及时、积极核查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并告知亲人。若企业主没有履行上述法定义务,使人很难相信其收留是‘善意’的。”冯骏认为,在长达十一年的时间里,金福春始终处于“隐形”状态,“企业主的说法在法律层面难以立足”。

转折点,来自多方力量的介入。

按照该县6月16日举行的“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专项治理工作部署会”要求,山西稷山警方深入企业厂区排查,是发现金福春的关键一步;封面新闻等媒体的持续报道,推动山西稷山县相关部门跨省展开调查、推动问题解决。

11月23日,经过10个多小时的座谈和协商,在情、理、法的碰撞中,金福春,这个离家30年的“漂泊者”,终于讨回被拖欠多年的劳动报酬,共计38万元——这笔钱,承认了金福春11年的劳动价值,也让历经创伤的金福春找回了尊严。

金福春的故事,带来一个警示:善意,不能脱离法治的轨道;救助,应该在阳光下进行——收留,不应成为欠薪的借口。

友情提示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皆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及分享,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联系邮箱:104246360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