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缴费基数的计算需严格区分工资福利项目的性质。


其部分工资福利项目不得计入社保缴费基数,而符合条件的津贴补贴则可以纳入。


也许有些人有疑问,到底是怎样的标准?


这就需要看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规定了。


下面直接说哪些可以纳入基数?


其一,统一规定的津补贴。


这里当然说的是国家层面的。


比如公务员的警衔津贴、海关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可纳入计发基数项目。


再比如事业单位人员,其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补贴等。


其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


规范后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如机关单位的地区附加津贴;当然也可按当地参考标准执行,如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


经省级以上政府规范后的地区附加津贴,如广西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可计入。


其三,年终一次性奖金。


例如本人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额度。


年终一次性奖金可纳入缴费基数,这和其他奖金需要区分开来的,后面会说到的。


其四,特殊岗位津贴。


如高温作业津贴、井下津贴、高空津贴等,属于补偿特殊劳动消耗的津贴,可计入基数。


根据国发〔2015〕2号文件,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明确纳入社保基数。


那么,不得计入社保缴纳基数的工资福利项目,有哪些呢?


一是福利性费用。


这里费用福利性明显,比如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独生子女费、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丧葬抚恤金、计划生育补贴、婴幼儿补贴、献血营养补助等等。


这里项目很多,没法一次性列举完毕。


二是改革性补贴。


包括住房补贴、物业补贴、采暖补贴等。


如山东省明确改革性补贴不纳入个人缴费基数,天津市规定冬季取暖补贴需计入工资总额,但其他地区可能执行不同标准。


三是奖励性补贴。





五是其他非工资性收入。


包括稿费、讲课费、劳务派遣手续费、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等。


这些更容易理解了,这些自己就能够通过其他手段让自己这部分收入走账,显然不合适,还有像职业年金也计入的话,那这个循环往复,何时是一个尽头呢?


这里面还有一些特殊情形需要说明。


未规范津贴或绩效的单位暂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申报,但不得低于已规范单位的缴费基数。


编制外人员参照企业职工标准参保,缴费基数按企业规定执行。


注意地方差异,天津市规定冬季取暖补贴需计入缴费基数,但其他地区如山东省可能将其列为改革性补贴而排除。



机关事业单位的这5类工资福利不得计入社保缴纳基数,而这4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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