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芬达”模仿视频截图。

4月24日,杨坤在社交平台发表长文,首次回应近日因其起诉网红“四川芬达”恶意模仿自己而引发的舆论风波。

自去年10月起,网红“四川芬达”在某视频平台上,发布了一系列模仿杨坤的视频——打扮成杨坤的经典造型,以夸张的表情和动作模仿其唱歌,还使用“拉布拉昆”“黄焖鸡米坤”“七度坤间”等戏谑称呼。走红网络后,今年3月被杨坤告上法庭,“四川芬达”再次引用杨坤唱过的歌曲《泥巴》当中的歌词影射此次事件,一个多月内涨粉超百万。目前,该账号已删除有关模仿视频。

模仿明星究竟是否涉嫌侵权一直存在争议。判断的依据往往基于两个方面,一是在模仿过程中,如果有假借名人名义、刻意误导消费者,毫无疑问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二是有无侵犯明星的肖像权、名誉权等。对于这一点,明星作为公众人物要对隐私权、肖像权有所让渡,但并非没有边界。2015年,歌手汪峰认为其模仿者丁勇直接使用自己的名字和形象进行营利性活动,遂状告对方索赔5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终丁勇向汪峰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

但事实上,从网上看到的大量明星模仿账号不难发现,走到对簿公堂这一步的并不多。某种程度上讲,模仿者与明星往往达成了一种默契:模仿者因为长得像或模仿生动让明星及其作品知名度增加,即便严格来讲,模仿者因此获利在法律上可能有争议,但明星都会选择“放人一马”。这未必是公共人物权利让渡的合理范畴,而更多是出于宽容做人或是经济理性做出的选择,但不可否认,网络上的“模仿生意”天然就具有法律风险。

杨坤能否胜诉仍需等待法院的裁决,但更多的口水仗还在于杨坤该不该起诉。视频中,“四川芬达”的模仿行为夸张放大到“撅屁股”“挂档”等低俗动作,甚至将杨坤的歌曲内容篡改为“他们向我扔粑粑”——杨坤这回如此较真,正是因为他认为这已经不是普通的冒犯而是侮辱。尽管视频中的侮辱成分在法律认定中能否成立尚未可知,但以模仿为由靠恶趣味攫取流量,刻意营造审丑狂欢,从社会效应上讲,这样的价值观及其形成的网络风气本就不值得提倡。

更具体而言,这类“侮辱”行为放到任何普通人身上,都会被清晰地看作“网络霸凌”,对公众人物来说,公众对网络暴力的认知被“娱乐至上”的氛围稀释,但是,追捧、认可这样的恶趣味模仿,无疑是在模糊道德的边界,没有底线的模仿秀也必须受到警惕。

有人说杨坤“小心眼”“开不起玩笑”,“黑红也是红”而杨坤失去了“翻红”的机会。但面对模仿秀的流量,明星有笑纳的自由,自然就有拒绝的权利。而存丑化之嫌的恶意模仿,更不仅是逾越了当事人的底线,还是对公众道德边界的试探。若这样的恶搞成为流量密码,久而久之,“玩笑”未必好笑,但“笑不出来的人”恐怕会越来越多。

友情提示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皆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及分享,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联系邮箱:104246360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