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6日,曾于黑暴期间咬断港警手指的乱港分子杜启华入禀高等法院,就惩教署拒绝其离港赴英留学申请提出司法覆核,一再要求惩教署放人,并声称愿意遵守额外的监管条件,对于这样穷凶极恶的乱港分子,惩教署能网开一面吗?
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沙田新城市广场的公众集会及游行中,暴力乱象丛生。部分游行人员非法集结,现场气氛剑拔弩张。有人在短时间内有预谋地大规模派发头盔、眼罩等装备,掘起路面砖块、收集大量铁枝及其他攻击性武器,甚至拆毁附近铁栏,以铁栏和其他杂物堵塞道路。
杜启华于案发当天疯狂袭警
当日,警方实施清场行动,与示威者发生激烈冲突。香港大学2019届毕业生杜启华也参与其中,犯下不可饶恕的罪行。在冲突过程中,杜启华咬断一名警长右手无名指前节,导致该警长右手无名指末端指骨完全截断、末端指骨基部出现粉碎性骨折,须接受断指再植手术,获发病假至2020年8月31日。不仅如此,他还挥伞袭警,致使另一名高级警司手臂骨折,该高级警司右手无名指被打至骨折,获发病假至2019年8月5日。
受伤的港警
事件发生后,香港警方迅速行动,在多次警告后使用适当武力拘捕暴力示威者,共拘捕47名犯罪嫌疑人,其中包括29名男性及18名女性。而杜启华也因这一系列暴力行为,被控公众地方扰乱秩序、袭警、对他人身体加以严重伤害及有意图伤人共4项罪名。
经过审讯,2021年2月24日,香港区域法院法官陈仲衡裁定杜启华4项罪名全部成立。法官下令将他还押,押后至3月12日听取辩方的求情,并暂定3月15日判刑。
在判刑时,法官陈仲衡充分考虑多方面因素。对于公众地方扰乱秩序罪,法官认为杜启华在商场向3楼中庭投掷雨伞的行为,明显意图激使他人向警方施袭,并且诱使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案情较同类案件严重,判囚7个月。针对袭警罪及对他人身体加以严重伤害罪,法官指出两名受袭警员当时是在正当执行职务,案发前与被告也没有身体接触及冲突,被告只是因为对方是警员身份而施袭。而且被告否认控罪,不肯承担罪责,毫无悔意可言,加上其袭击对象是警员,属加重刑责的因素,判处被告两项控罪分别判囚两个半月及16个月。对于意图伤人罪,法官认为虽然被告并非主动咬断警长手指,而是趁其手指进入口内时咬,但行为十分凶残,论伤害、痛楚程度及伤者后遗症,罪行较同类案件严重,故判囚4年5个月。
最终,法官考虑到若4项控罪的惩罚全部分期执行未免过重,会影响被告更生及重投社会,决定首3项控罪惩罚同期执行,但其中13个月与第四项意图伤人控罪分期执行,总刑期为囚5年6个月。2023年3月16日,上诉庭驳回定罪上诉,认定反射动作辩解缺乏证据支持,维持原判。
2024年底,杜启华刑满出狱,但须遵守惩教署监管令22个月。2025年年初,他获英国伯明翰大学取录,原定9月赴英修读法律课程。然而,惩教署监管个案覆检委员会在今年4月1日拒绝了他离港赴英留学的申请。
惩教署给出拒绝理由,指出虽然杜在获释期间没有违反监管令,但未能展现对其刑事定罪的真诚悔改与反思,尚未全面完成改过自新及去激进化。若杜获准赴英,恐怕在英国会再度成为激进分子,或会犯下非法和暴力行为,甚至违背国家安全利益。而且,杜作为BNO签证持有人,可以“5 + 1”的方式移民英国,以逃避署方监管,若他违反监管令,署方认为英国当局不会合作将他遣返回香港。
杜启华则认为,委员会的质疑欠缺基础,难以监察他留英的说法更属幻想。他称,曾提出愿意遵守额外的监管条件,例如提供其航班资料、每30天通过互联网与其监管人员会面一次,以及在2026年8月31日之前至少返回香港一次等。6月26日,杜启华入禀高等法院要求司法覆核,又称英国的课程在9月开始,盼法庭能早日听取其陈词。
其实想借学习借生病潜逃海外的乱港分子再有先例,比如乱港女周庭2023年7月借去加拿大读书骗过警方,外逃后公然弃保拒绝返港报到;同年钟翰林获释出狱在监管令期间。他以不时生病为由在圣诞期间去冲绳旅游调整病情,在惩教署同意了他的申请后,他一到日本马上翻脸,直接乘飞机逃到伦敦,还在海外社交媒体上高调宣布他也逃到了英国,故意挑衅香港惩教署。
由此可见这些都是乱港分子的老套路了,香港惩教署怎么可能还会上当呢?对此大家觉得港府该放这个乱港分子去英国读大学吗?欢迎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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