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海洲 | 立方大家谈专栏作者

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一直都是A股市场的一个大毒瘤。对于这个大毒瘤,最近管理层终于再次“亮剑”了。根据“新国九条”及证监会出台的《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精神,4月30日,沪深交易所发布退市新规,新增占用退市情形,如此一来,上市公司及大股东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公司股票有退市的风险。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5月10日晚间,ST摩登、ST红太阳、ST华铁、*ST中利、ST浩源、*ST深天、ST长康、ST三圣、*ST信通等9家公司相继披露收到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根据公告,这9家公司被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大额资金,证监局要求相关公司在六个月内清收占款。同时,沪深交易所火速下发关注函,要求涉事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切实整改到位,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在大股东占款纳入退市情形的背景下,监管部门加强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的监管很有必要。这一方面是督促上市公司对大股东占用资金的清收,切实做好整改工作,以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贯彻落实新的退市制度精神,对于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公司,按照退市新规要求进行退市处理,此举不仅是为了保证退市制度的执行,同时对其他公司也是一种震慑,从而减少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情况的发生。

不过,就加强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的监管来说,务必要有“雷霆”手段,如果仅仅限于“责令改正措施”,这样的手段其实有些“温柔”。对于要脸面,有责任心的大股东来说,这种“责令改正措施”或许有效,但对于那些不要脸面,缺少责任心的大股东来说,这种“责令改正措施”的作用就要大打折扣了。而且对于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来说,如果真的要脸面、有责任心,这样的大股东又怎么会长期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呢?因此,对于部分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大股东来说,“责令改正措施”未必能让他们老老实实地整改。

虽然有退市制度的约束,但退市制度本身也是有门槛设置的。比如,要求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余额达到2亿元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以上,符合这两种情形的才会纳入退市考核,如果占用资金余额未达到2亿元,或者没有达到30%要求,退市制度其实也就无能为力了。更何况企业退市,损害的是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投资者利益,某些大股东早就通过减持套现或占用资金的方式,将自己的利益收入囊中了。因此,即便退市也未必能吓倒上市公司大股东。

所以对于大股东占款问题,监管部门务必要有“雷霆”手段。一是要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在上市公司披露季报、半年报、年报这类定期报告时,必须对大股东占款问题进行专项信息披露。同时在发生大股东占款问题时,当累计金额达到千万元时,上市公司应进行专项信息披露。将大股东占款问题置于市场的监督之中。

二是强化催收措施。比如,当大股东占款达到一定金额(如5000万元),或占款时间达到一定时限(如半年)的,则冻结大股东股份减持与现金分红的权利,同时严控资金或资产进一步流向大股东。如占款时间进一步延长,如达到一年的,则冻结大股东在上市公司所拥有的一切权利。当然,在催收大股东占款的过程中,还可以采取投服中心代位诉讼的手段,由投服中心采取法律的手段,来迫使大股东早日归还占款。

三是追究大股东的刑事责任。大股东占款问题涉及到多方面的违法犯罪。如涉及到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等。对于不按期归还占款的大股东,可依法追究其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建议尽快修改《刑法》,加大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尤其是判刑力度,以提高对占款大股东的震慑力,让有关大股东不敢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

责编:陶纪燕 | 审核:李震 | 监审: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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