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农民应义红,是名残疾人,在去年端午节宰杀了自家养的一头猪。他将猪肉分送给亲朋好友后,还有剩余,于是就拿到村头售卖,收款700元。让他万万没想到的是,就是这样一件在农村稀松平常的事,竟被罚款5万元。令他原本贫困的生活变得雪上加霜。

残疾农民宰杀自养生猪分售被罚款

执法部门罚款的依据是《生猪屠宰条例》。由于本身生活就困难,应义红拿不出这些钱,只能去求助有关部门。后在司法部门的调解下,执法部门撤销5万罚款,改为5千。

这个事情网友们纷纷表示“不好评价”。但笔者有不同看法:此事没有大毛病,如果有法可依,该罚!但仍需提高为民服务意识,否则,显执法意识落后

残疾农民宰杀自养生猪分售被罚款

面对这样的事情,尽管有《条例》约束,那么执法人员应该准确核实危害程度后再进行处罚。如果猪肉质量没有任何问题的话,应适当降低处罚标准,比如警告处理;那么猪肉有质量有问题话,也要根据问题程度、危害程度而判罚。而不是直接上来就是5万元罚款。

当地执法部门的做法略显武断,既然在司法部门的调解下可降至5千,那说明处罚力度是有弹性的,既然有弹性,又为什么在之前判罚那么高呢?所以,这里面存在的问题,还是我们执法人员的“权力”和“服务意识”不到位。

缺乏服务意识的执法行为就是官僚主义的暴力行为。

残疾农民宰杀自养生猪分售被罚款

法律法条,是以保护人类利益为基础的,失去保护意识的执法就是蛮干。农民自家杀猪送人可以,销售不可以,这一点关系到食品安全问题。我建议,可以启动食品安全监测机制来应对这样的问题。食品合格,应予以警告,警告也分等级,一次警告不罚款,二次警告少罚款,三次警告多罚款,甚至重罚。对于有食品安全问题的“不合规”销售,可根据危害程度予以惩罚。这样既有利于普法,又显得人性化。


撰文丨深哥

整理丨东海一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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