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誉为“法外狂徒张三”的法学教授罗翔,曾是全网追捧的对象。枯燥乏味的法律课程,从他的嘴里出来就能变得无比风趣、生动,被网友封为法律界的段子手。在最鼎盛时期,甚至有专业机构评估罗翔老师的账号价值高达7.5亿。

然而在最近几次全网热点事件中,罗翔作为公众人物,均过早的发表自己的观点,但却接连翻车,数次引发争议。比如在“高铁掌掴事件”以及近日的“吉林白城浮桥案”中,罗翔的观点都被证实存在不妥之处。

甚至有网友嘲讽称:罗翔开始胡锡进化了。

伴随着争议越来越多,罗翔一些较为久远的言论也被扒了出来。比如今天网上就有人爆料:在10年前,罗翔曾主张废除“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所有煽动型犯罪。

罗翔在其观点中说:煽动型犯罪是一种特殊的拟制正犯,在刑法中有五种,分别是第103条煽动分裂国家罪、105条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249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278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373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有学者认为煽动型犯罪是典型的举动犯,只要一有煽动之举动,即可以犯罪既遂论处。这种观点是一种典型的“存在即合理”的论证模式,笔者不以为然。煽动是比教唆更为广泛的概念,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它已经逐渐成为遏制言论自由的杀手锏。煽动型犯罪是主观归罪的典型,完全无视犯罪所应具备的法益侵害性。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布兰代斯大法官在“惠特尼诉加利福尼亚州案”中所指出的,"对社会危险的恐惧,不能成为打压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的正当借口。言论的一大职能,就是将人们从非理性恐惧的桎梏中解脱出来。要想证明限制言论的正当性,必须存在合理的根据,证明一旦施行言论自由,将导致恶劣后果。同时,还必须合情合理地令人相信,这些危险迫在眉睫。笔者认为,对于煽动型犯罪应该悉数废止,煽动行为如果符合教唆犯特征的,可直接以相应犯罪的教唆处理即可。

爆料人还质疑称:罗翔作为大学教授,张嘴就是基督教信仰,这是很虔诚?

评论中,网友们也各自持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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