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辆黄色工程车和一辆蓝色奥迪车在上海内环高架“斗气”导致事故一事引起广泛关注。

事发现场

黄色工程车的性质为何?

事发时是否处于作业状态?

据看看新闻最新消息,记者今天就此事来到黄色车辆所属单位城市运营集团,公司负责人表示经查,涉事车辆属于分包单位的日常工程用车,并非特种作业车辆,事发时也不在作业。

黄色车辆所属单位城市运营集团

城市运营设施养护项目负责人蔡振宇:

“每一辆出车都是有工单系统的,当时没有查到它的工单,在高架上发生事件的时候,是非作业时间、非作业地点,我们也没有派单给他出车。它的权属属于供应商分包单位,不属于我们,上路的时候我们与分包单位还在合同期内。”

目前,公司已暂停与该分包公司的合作关系。此外,围绕这一事件中的一些法律问题,上观记者也采访了多名法律界人士。

“交替通行”应遵守哪些规则?

结合多段网传视频,能大致还原出事件始末——

起先,蓝色奥迪在高架车道并线处打转向灯,想要向左侧借道进入主车道,但车顶闪着箭头警灯的黄色工程车没有避让,而是向左侧一条车道借道,此时两辆车之间并未发生碰擦。大约10秒钟以后,蓝车从右侧挤靠黄车,之后黄车加速反超并挤靠蓝车。紧接着,蓝车发起“反击”, 向右侧一把方向直接侧横在了黄车辆前方,最终将黄车逼停并骑跨上高架护栏……

事发现场

综观事件发生过程,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葛志浩认为,要分为三个阶段来分析涉及的法律问题与责任。第一个阶段是双方交替通行过程,第二个阶段是工程车强行变道且对蓝色车辆进行强制拖行的过程,第三个阶段是蓝色车辆驾驶上前对工程车辆进行拦截的过程。从网传视频来看,两车“斗气”的起点可能是“交替通行”。不少网友也对此展开讨论,交替通行究竟该遵守哪些原则?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一名资深交警对记者表示,匝道并线时的交替通行规则简单来说就是“左边主干道过一辆,右边匝道过一辆”。而据网传视频显示的情况,很多网友也认为,当时的情况下,位于左侧主干道的黄色工程车,应该让从匝道处驶出的蓝色奥迪车先通过。但后续视频内容显示,这辆黄色工程车并没有这么做,反而试图抢先通行,引发后续冲突。

采访中,法律界人士则指出“交替通行”原则可能存在的例外情形:一些特种车辆在法律上享有道路通行优先权。“一般来看,特种车辆的道路通行优先权高于交替通行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可以不让行。”

另外,如果实际行驶过程中左侧车辆没有让行,那么,原先按“交替通行”原则享有优先并道权利的右侧车辆,是否就能强行变道?“这需要交警部门予以进一步解释说明,以便广大驾驶员明晰规则,遵守执行。”昊天律师事务所(上海)高级合伙人刘明昊说。

涉事驾驶员会否被追究刑责?

跟一些网友的观点一致,刘明昊认为两名涉事驾驶员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总体来看,两辆车都存在过错,有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据视频内容看,刘明昊认为,蓝色奥迪在事件后半段,采取的举动危险性更大,“如果当时蓝色碰撞的动作再大一点,很有可能把黄色工程车直接推下高架”。

葛志浩则表示,在“路怒”冲突第二阶段,黄色工程车存在明显的主观破坏他人财产以及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最终导致交通秩序受阻、安全隐患急速增加,并致使蓝色车辆财产受损。葛志浩认为,此后蓝车快速上前拦截工程车,最终导致工程车悬空于护栏,也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嫌疑。

还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两车斗气过程中存在追逐竞驶情节,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罪。

上海此前多次发生“开斗气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和公共事件。记者查询了解,2018年在延安高架发生两对男女下车“捉对厮打”事件,当事双方最终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两名涉事驾驶员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涉嫌哪一罪责,有待司法部门进一步调查厘清,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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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上海内环高架路近宜山路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黄色工程车骑上了高架边上的护栏。多段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在事故发生前,该黄色工程车与一辆蓝色SUV开展了史诗级的“斗气”。

事发现场

视频显示,黄色工程车与蓝色SUV将蓝车顶在护栏上“摩擦”,强行并行了一段路,而后继续向前行驶,蓝色SUV一脚油门追上去,猛打方向变道,将黄色工程车撞上了高架护栏。

警方通报

上海交警官方微博24日通报,2023年5月24日17时52分,内环高架近漕溪立交段两车碰撞,致其中一辆工程车骑跨在高架护栏上,未造成人员伤亡。经初步调查,涉事两车在行驶过程中存在互相“斗气”行为。目前,两车驾驶员已被警方控制,警方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警方提醒,行车“路怒”极易引发严重后果,请广大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持良好心态,切勿开“斗气车”,共同维护良好出行环境。

如何评价“斗气”过程中两车的行为?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认为,从视频内容来看,“蓝车”是在高架桥上有“车道合并”交通标志前,提前打左转向灯,在有“交替通行”标志前并入主路。但是,“黄车”没有选择避让,而是快速转向左侧的另一条车道。“黄车”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另一段视频显示,“蓝车”在右侧车道正常行驶中,“黄车”强行变道,恶意挤撞“蓝车”,并致使“蓝车”右侧车轮驶离地面,整个过程长达上十秒。因此,“黄车”的这一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两车分离后,“蓝车”快速将“黄车”挤撞上护栏,逼停“黄车”,对于“蓝车”的行为,刘凯倾向于构成正当防卫。

他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当然最终的认定,还需要根据主客观情况,特别是‘蓝车’当时的主观意图才能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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