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长沙3月17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洪克非)今天,记者从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负责人处获悉,媒体披露“自家店铺玻璃上贴招工启事被罚50元”一事后,该局高度重视,经调查,决定变更这一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变更处罚需要在下一周进行。
3月16日,事件当事人、长沙县巡梦图文广告负责人戴先生向记者发来信息:16日当天下午,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曹副局长与他见面时,提出此前对他的处罚有不合理之处,并代表该局对其表示道歉。
今年32岁的戴先生是湖南新化洋溪镇人。他早前离开家乡去外地开办文印打字店面,以此创业养家。2016年,戴先生在湖南株洲市开设第一家图文广告店。在当地经营了6年多,有了一定积累后,决定来长沙市打拼,后在“全国百强县”之一的长沙县落脚。
3月15日下午,戴先生在店内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去年下半年他们找了门面,投资数十万元开店,后考虑到业务发展,准备招收几名员工。
2023年10月11日,他设计了一张招工启事,把图文广告张贴在店面的玻璃墙外侧,上面列举了招聘平面设计师等员工的具体内容。“有人看到来询问过。”戴先生说,今年2月份,他看见一位女士拿着手机拍摄门店和这张招工启事,赶紧来到店外询问。对方笑着摆摆手,声称“没事没事”,便转身离开了。
戴先生描述当时贴招工启事的情况。记者洪克非/摄
今年3月8日,戴先生收到“长沙城管”发来的短信,“长沙城管”引述了招工广告的内容,称该广告“张贴、涂写、刻画”,涉嫌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店主到长沙县泉塘行政执法队接受询问调查。
接到短信后,戴先生撤下了这张招工启事。但接下来,他每天上午都会收到同样内容的短信。
3月11日,戴先生到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泉塘行政执法队进行处理。经过交涉,戴先生缴纳了50元罚款。
《长沙市行政执法局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戴先生于2024年3月6日10时39分在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盼盼路777号实施了未经批准在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决定作出罚款人民币五十元的行政处罚。
其适用的法律为《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在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戴先生对此不服,亲友获悉后将此事发到网络,引发网友热议。3月15日下午,记者沿着巡梦图文广告店铺所在的盼盼路进行实地了解,发现不少店铺都有类似情况。接受采访时,多数商铺负责人认为,启事贴在商铺橱窗和大门,“这是自家的事”。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学教授罗万里指出,本起行政处罚适用的是《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而该地方法规第十六条同时规定:张贴栏、广告栏(牌)、宣传栏(画)、画廊、标语牌、招牌、路牌、橱窗、霓虹灯等,应当定期清洗、油饰、更换,残破或者内容过时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他说,比较第十七条与第十六条,对法律规范采取体系解释的方法,只有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才需要行政许可,非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不需要城管部门许可。
同时,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规定: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此可见,不是所有的信息发布形式均需要行政许可,换言之,非大型户外广告信息的发布是非行政许可事项,是业主的非行政许可限制的信息发布权。而从现实生活看,各种信息发布(含广告、非广告)比比皆是,并非都需要经由城管部门的审批同意。”
罗万里表示,在这一事件中,百姓最关心的是,在自家门店橱窗等范围内是否有张贴发布信息的权利,是否须经过批准。从《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来看,应该对“建(构)筑物和设施”作狭义的理解。在属于城市的公共建筑和设施部分张贴,肯定应该经过批准。但业主和店主应该享有在自己建筑物和门店权益范围内张贴发布(信息)的权利。“当然,业主的信息发布权和发布方式要进行法律规制。室内、铺内属于私域范围,而像戴先生这样临街橱窗张贴等,则应遵守《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十一条中‘美观、健康’的要求。只要不侵害市容市貌,达成适当的平衡,就不宜进行处罚。”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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