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市4批次黄鳝检出兽药残留限量超标

浙江嘉兴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发布四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信息显示,嘉兴市4批次黄鳝检出兽药残留限量超标,其中一起已对当事人立案查处,现将四起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SBJ23330000300435922的黄鳝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自经开城南农贸市场李根生淡水产摊销售的黄鳝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μ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1.68×10³,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 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恩诺沙星项目超过国家标准的黄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货值较低,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至黄鳝供应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进一步处理。

二、抽样编号为SBJ23330000300435923的黄鳝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自经开城南袁氏水产店销售的黄鳝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μ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421,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 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恩诺沙星项目超过国家标准的黄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货值较低,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至黄鳝供应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进一步处理。

三、抽样编号为SBJ23330000300435927的黄鳝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自经开长水希衍水产店销售的黄鳝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μ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4.81×10³ ,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 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的黄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270元

罚款人民币3000元。

以上罚没款总计327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经市监处罚〔2024〕11号。

四、抽样编号为SBJ23330000300435926的黄鳝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自经开长水庆丰幸福里农贸市场小高淡水产摊销售的黄鳝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μ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958,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 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恩诺沙星项目超过国家标准的黄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货值较低,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至黄鳝供应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进一步处理。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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