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时代商学院 作者:黄祐芊
来源|时代商学院
作者|黄祐芊
编辑|孙一鸣
近年来,“技术性”离婚成为资本市场的热词。
3月6日,证监会主席吴清在记者会上表示,对一些通过“技术性”离婚、融券卖出、转融通等绕道违规减持的,要进一步堵塞制度漏洞。
3月12日,闯关创业板的深圳盛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盛凌电子”)收到深交所下发的问询函。此前,该公司实控人的离婚诉讼案屡遭深交所问询。
招股书显示,盛凌电子实控人蒋志坚与前妻黄新在2014年协议离婚,离婚后黄新仍在蒋志坚旗下企业任职。然而,8年后,即盛凌电子IPO前夕,黄新突然向蒋志坚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实控人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财产分割是否为上市后减持套现作铺垫?
3月15日、18日,就实控人离婚纠纷、股权稳定性等问题,时代商学院向盛凌电子分别发函致电询问,截至发稿,对方尚未回复。
逆袭人生:从无名小卒到商界大亨
招股书显示,盛凌电子是一家从事连接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产品主要包括连接器、连接器组件等,主要客户/终端客户包括3M、华为、立讯精密(002475.SZ)、汇川技术(300124.SZ)、泰科电子、新华三、阳光电源(300274.SZ)、诺基亚、超聚变、迈瑞医疗(300760.SZ)、时代电气(688187.SH)、中兴通讯(000063.SZ)等国内外知名厂商。
2022年,盛凌电子的营业收入逼近4亿元,净利润超7000万元。
能够打进3M、华为、诺基亚、迈瑞医疗等国际大厂供应链,盛凌电子显然有独到之处,其背后实控人也颇具传奇色彩。
据招股书,蒋志坚出生于60年代,大学毕业后在无锡市无线电五厂担任技术员。1992年,其在东莞凌业电子有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4年后,即1996年,蒋志坚创办了深圳市盛凌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盛凌实业”),该公司是盛凌电子的控股股东,蒋志坚持有盛凌实业89.72%的股权,其母茅爱凤持有盛凌实业9.35%的股权。
2003年,盛凌实业、思马特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中盛技术有限公司合伙成立盛凌电子,上述三方的持股比例分别为75%、15%、10%。蒋志坚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持有盛凌电子86.52%的股份,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
然而,蒋志坚的婚姻却为盛凌电子IPO之路埋下隐患。
IPO前夕被曝离婚纠纷
盛凌实业创办当年,黄新便在该公司担任监事一职。至于蒋志坚与黄新二人何时结婚,公开资料无法查证,但2014年,蒋志坚夫妻二人协议离婚,是有据可循。
据首轮问询函回复文件,2014年5月6日,黄新在民政部门现场书写《离婚协议书》,其与蒋志坚在婚姻登记员的见证下签署完毕,该事宜未在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彼时,关于财产及债务的安排,双方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及股票、车辆、房产等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债务由负债方自行承担,双方共同财产分割已处理完毕,双方没有争议。
不过,离婚后,黄新仍在盛凌实业任职。次年,即2015年,因盛凌电子经营资金需要,黄新向该公司借出800万元。
2021年,一切平静彻底被打破。
2021年1月,盛凌电子向黄新归还800万元。同年3月,黄新从盛凌实业离任。
次年,2022年1月,黄新持股98%的深圳市泰德康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泰德康”)对盛凌电子实控人蒋志坚提出诉讼,理由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2022年6月,黄新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对蒋志坚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即分割蒋志坚持有的包括盛凌实业、盛凌电子在内的企业股权。
由此,盛凌电子的控制权出现了危机。
5个月后,即2022年11月,黄新以须补充证据为由提出撤诉。
需注意的是,次年,2023年5月19日,盛凌电子提交IPO申请,拟在创业板上市。
同月,黄新通过泰德康以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为由起诉盛凌电子。彼时,盛凌电子实控人蒋志坚与泰德康的第一个诉讼处于二审阶段。
股权纠纷遭二度问询
在泰德康与蒋志坚及盛凌电子的上述诉讼中,泰德康主张,蒋志坚利用与黄新的关联关系,口头承诺以吸收合并、为泰德康代持盛凌电子股份为条件,要求泰德康终止经营活动,将业务转移至盛凌电子。因蒋志坚未履行上述承诺,泰德康要求盛凌电子解除与原泰德康客户之间的全部供货协议或买卖合同关系。
在首轮及二轮问询函中,深交所均对盛凌电子实控人股权纠纷及涉诉案件展开问询。
在首轮问询函回复文件中,盛凌电子指出,2023年9月16日,蒋志坚及公司与黄新及泰德康签署了《和解协议》,一揽子解决上述争议。各方确认,蒋志坚及公司与黄新及泰德康不再存在任何既有或潜在纠纷。
不过,在第二轮问询函中,深交所再次要求盛凌电子说明公司及实控人是否仍存在股权纠纷及诉讼风险,公司股权及控制权清晰稳定的依据是否充分,公司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
2023年10月,泰德康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
那么,蒋志坚对盛凌电子控制权的“危机”真的过去了吗?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神情,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换句话说,若盛凌电子实控人蒋志坚未履行和解协议内容,仍有可能再次被黄新诉至公堂。
招股书亦披露,若实控人后续因相关事项产生新的纠纷或诉讼,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蒋志坚需承担较高经济补偿的风险。
(全文214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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