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嫖娼相当于嫖娼”的定性判决,让山东一法院判决产生大争议

近日,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一男子,名叫张某位,欲要嫖娼,在还未付钱,在酒店客房外等候时,被守候在门口周围的民警抓获,被行政拘留5天。男子以未见到卖淫女,未真正实施性行为,作为未真正实施嫖娼的依据,对当地公安部门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对自己的行政处罚。

在我们朴素的法律认知观念中,“捉贼捉赃,抓奸抓双”,该男子提起的诉讼,应该是胜诉的,但让人大跌眼镜的是,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位败诉,认定张某位等待嫖娼也是等于嫖娼,这一定性判决,创造了全国首例判决:“等待嫖娼”也应按嫖娼处罚。因此网上的判决文书一经公布,顿时引起舆论轩然大波。

当事人张某位被判败诉

一些网友纷纷吐槽:“杀人未遂等于杀人!强奸未遂等于强奸!”,“疑罪从无,现在变了吗?”,“意念杀人按杀人罪处罚!”,“等待贪污等于贪污,等待盗窃等于盗窃”,“我前一秒想嫖娼,后一秒我终止放弃都是等待阶段,也算嫖娼?”,“等侍吃饭等于吃饭”,“葫芦僧判葫芦案!”,“奇葩的判决!”,“新名词~等待嫖娼!”,“嫖娼未遂都比等待嫖娼好听些。”,“我靠,这还有天理吗?”,“未形成真正的事实也能判定?”,“太牵强,太随意,会导致冤假错案。”,“思想犯罪也是犯罪?”,“看到路上一美女有想法,会不会被抓”,“到金铺里面满柜台大金链子,有偷的想法和计划会不会立刻被建捕?”,“想也不行,想也有罪?”,凡此种种,不一而论。

不管怎么说,这次法院的判决,在法理逻辑性上,与绝大多数推行的法理原则“疑罪从无”有重大理念冲突,与几千年来中国人认知的“捉贼拿赃,捉奸拿双”的朴素法律观念有重大冲突,尤其是“等待嫖娼按嫖娼处罚”的指导法律逻辑自相矛盾。

法律来源于哪里?来源于人类社会发展中不断形成的公序良俗,是非道理,来源于社会历史发展不断演化和完善的对人的行为约束规则。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法律不成国家。

这次的法院判决,是根据2003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有的律师也支持这种判决,也是因为公安部的批复中有“已经着手实施”这一条,而判定等待嫖娼也是可以按照嫖娼处罚的。但有的律师也提出反对意见,认为公安部的批复是行政法规,法律效力低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且法律逻辑性与“疑罪从无”法律原则和以事实为依据原则判案有重大沖突。而且该批复已执行20年,相关的内容也应该与时俱进,有所调整了。

从此案定性来看,张某位认为自己还没给钱,也没有嫖娼,甚至连对方的面都没见,不知道长相年龄,高矮肥瘦,也不知道服务内容,这些因素都会导致自己可能主动放弃,所以不存在主观上就能卖淫嫖娼。那么从法院认定角度来看,认定“嫖娼未遂”比“等待嫖娼”更加精准,更加让人信服,相关的司法判决争议也不会这么大,现在这么判决,又是全国首例,以案普法效果极差,颠覆了绝大多数人的朴素法律认知。没真干一件事硬按真干一件事判决,无论如何洗白解释,还是公安部的批复争议,都不会让广大公众信服。

如果法院和公安机关以“嫖娼未遂”来定性训诫批评教育当事人一番,而不是行政拘留,相信公众更容易接受法院判决。何况这么判,以后小偷上街拿个镊子,想偷未偷时被抓了,是不是要按真实盗窃罪论处呢,我想,法院是不敢判小偷有罪的。

此次判决最大的争议,不应该以“等待嫖娟按等于嫖娼处罚”,应该以“嫖娼未遂”进行训戒批评教育就够了,这样当事人无话可说,广大公众也会认为判得适当精准,以案释法,以案普法才会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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