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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一起租售“京牌”纠纷案!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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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小客车购车指标中标难度高,导致“京牌”一牌难求。近日,平谷法院审理了一起租售“京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双方租赁协议无效。
2016年10月,薛某通过北京市小客车指标摇号系统中签,获得北京市小客车购车指标。同年12月,薛某与郑某签订《购车指标(车牌号)租赁协议》,约定:薛某将其购车指标租赁给郑某,租期5年,年租金1.2万元,租期届满后,郑某将购车指标无偿返还给薛某。签订协议以后,郑某使用该购车指标购买车辆并登记在薛某名下。2018年3月,郑某将其所购车辆卖予刘某,薛某发现后,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郑某签订的《购车指标(车牌号)租赁协议》,并要求郑某返还购车指标。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客车购车指标本质上属于一种行政许可资格,购车指标的归属问题属于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因此对薛某要求郑某返还购车指标的诉求不予支持。
薛某与郑某签订的《购车指标(车牌号)租赁协议》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中关于购车指标不得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出借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据此,法院判决,薛某与郑某签订的《购车指标(车牌号)租赁协议》无效。
法官指出,北京市为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出台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并数次修订,明确规定小客车购车指标不得转让。本案中,薛某与郑某签订的《购车指标(车牌号)租赁协议》,违反上述规定,不利于缓解交通拥堵等公共利益的实现,应属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所以合同无效。
法官解释道,小客车购车指标本质上属于一种行政许可资格,且该资格具有专属性,不得买卖、出租、出借。购车指标不是独立存在的物,不属于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且车牌号(购车指标)与车辆形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以后,返还车牌号(购车指标)不存在现实可行性。所以,当事人将购车指标出租以后又主张返还的,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小客车指标租售签订的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违规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京牌”可能导致财产损失、购车指标作废等风险。此外,自己出钱买车但使用他人指标并将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可能面临车辆财产被私自出售、抵押的风险;如果登记的车主存在债务纠纷被法院强制执行,车辆可能被查封、拍卖。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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