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又一名曾任巡视组长的纪检监察系统“内鬼”获刑。2024年6月26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山东省委第十三巡视组原组长岳德川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岳德川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查封、扣押在案的受贿财物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图片来源 :山东高法

法庭经审理查明:2010年下半年至2023年6月,被告人岳德川利用担任枣庄市薛城区委书记,东营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烟台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省委第十三巡视组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规划调整、项目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16万余元。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岳德川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简历显示:岳德川,男,汉族,1961年11月出生,山东枣庄人,1977年11月参加工作,198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此前,他在2023年8月落马,并于今年1月被开除党籍。

经查,岳德川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原则,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为他人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提供帮助;违反廉洁纪律,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款,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家风不正、家教不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早年,岳德川长期在枣庄市工作,先是从一名木材公司工人成为枣庄市山亭区商业局办事员,其后在官场一路升迁,2007年获任枣庄市薛城区委书记,首次成为地方“一把手”,至2012年,而这也是法院指出的其“贪腐起点”。讽刺的是,就是在他开始腐败之后,2012年,他从这一职务调任到纪检监察系统,先是在东营市任市纪委书记,后来又到烟台市任相同职务。2019年,他正式就任山东省委第三巡视组组长,直至退休。

岳德川在山东省内担任过这么多纪检监察系统的要职,本应将腐败分子视为头号大敌,可事实上,进入纪检监察系统之前,他就已经存在以权谋私的受贿行为,可谓是典型的“带病提拔”。唯有对这样的腐败分子加以予以严惩,才能有力打击”灯下黑“。

资料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山东高法等

编撰/杨鑫宇  编辑/黄帅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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