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过后,正是房屋租赁高峰期。对于房东来说,是否能够按时全额顺利地收到租金、房客是否安全合法使用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能否顺利收回房屋,是最需要关注的问题。密云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法院支持了房主要求失联房客支付“空置期间”房租的诉求。

2020年11月29日,经口头协商,小王从谷先生处租赁房屋。自2023年9月起,小王开始欠付房租,谷先生多次索要,小王均未支付。在此期间,小王告知谷先生,他要回老家生活一段时间,回来后继续使用房屋。但此后小王并未返回。自2024年3月起,小王开始拒接谷先生电话,且不回复信息,谷先生与小王失去联系。但小王尚有衣服、物品留在租赁房屋内。谷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小王支付欠付的租金。在法院审理期间,小王经多次传唤,也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在与他电话联系时询问他对遗留在租赁房屋内个人物品的意见,小王明确表示他无法清理个人物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谷先生与小王虽然未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但是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谷先生与小王就租赁案涉房屋事宜达成了口头租赁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小王欠付房屋租金,谷先生有权要求其给付。关于欠付数额,经与小王电话联系,小王认可租金为每月900元,鉴于小王明确表示,其不予自行清理个人物品,谷先生要求自行收回房屋,法院不持异议。

综合考虑小王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时间、小王回老家前明确表示还将返回继续使用房屋的情况以及谷先生清理房屋尚需必要的时间,谷先生要求房租计算到2024年11月30日,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主审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租客欠付租金且失联,房东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但需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至少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以适当方式通知对方在指定的期限内自行清理物品,及时腾退房屋,如果怠于履行腾退义务,房东将采取措施清退。

2.租客未按照指定时间腾退,房东在清理租客遗留物品时,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好相关证据,以免引起财产丢失等纠纷。可以采取全程录音录像或者请派出所民警、物业和邻居在场见证、公证机关公证等方式保存证据。

3.对于清理出来的租客物品,除非在租客明确表示不要的情况下,应当妥善保管,由此支出的保管费用可以要求租客承担。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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