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依法筹集的用于垫付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当事故受害人不能及时从侵权人那里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获得及时的抢救或者适当的补偿,是老百姓关键时刻的救命钱,最终必须进行偿还。
一起诉前调解的矛盾纠纷
近日,黄石中院成功诉前调解一起道路救助基金垫付款追偿的矛盾纠纷。今年3月,徐某某诉某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赔偿一案审理终结,某保险公司已赔付包括医疗费用在内的全部费用。但之后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基金管理中心)向法院提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曾通过道路救助基金为徐某某垫付4万元医疗急救费用,徐某某明知该事实却并未向法院告知,致使其未能参与诉讼进行追偿。
了解该情况后,黄石中院立案速裁团队负责人立即与徐某某进行沟通,耐心向其释法告知:“道路救助基金是为交通事故伤者及家属急需救治时解燃眉之急的公益性资金,在基金管理人垫付抢救费用时,若受害人或家属与相对方处理时获得相关理赔款后,应视为受害人不当得利,建议主动归还救助款,共同支持救助基金的不断循环和利用。”在明确有关规定后,徐某某很快主动向市基金管理中心归还了4万元救助款。
一次达成共识的联席会议
“今天上午救助款就到账了,感谢法院的支持,希望我们今后能继续加强联动,共同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市基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说道。
2024年6月20日,黄石市召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黄石中院作为成员单位参会。针对部分有道路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或在进行诉讼时未报告垫付事实,致使交通事故责任人或保险公司已全额赔付,让市基金管理中心不得不另案起诉追偿救助款的问题。会上,黄石中院与市基金管理中心达成工作共识,双方建立信息互通,在受理相关交通事故案件时先行查明是否有道路救助基金垫付的事实,明确是否将市基金中心列为案件第三人;对于已经审结的相关交通事故案件,法院积极推动诉前调解;对于已经诉至法院的涉垫付道路救助费用案件,法院将在审查后进行类案速调快审。
近三年来,黄石法院共计处理涉及救助基金案件200余件,共回笼救助基金300余万元。道路救助基金是“救命钱”,黄石法院将持续加强“府院联动”,凝聚合力,共同推动道路救助基金回笼问题源头化解,大力支持道路救助基金良性运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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