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上午9时许,“内蒙古警察邢志强枪击案”一审重审,由乌兰察布市中级法院在卓资县开庭审理。现代快报(报料邮箱:xdkb123@163.com)记者获悉,开庭首日,乌兰察布市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与此前被发还的一审内容几乎一致:认为被告人邢志强持枪射击被害人孟永清致其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民事赔偿则请求较此前增至142万元。而被告人邢志强对指控完全不认,认为自己与孟永清的冲突系正当防卫,否认孟永清的死与其枪击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联。

检方意见与一审基本一致,建议以故意杀人罪追刑责

“内蒙古警察枪击案”庭审首日,被告否认指控称“没想过要开枪”

26日庭审首日,被告人邢志强多名亲属和同事代表到场。被害人孟永清亦有亲属到场。庭上,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邢志强持枪射击被害人孟永清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2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是相较于此前118万余元的附带民事赔偿,此次的民事赔偿请求增至142万余元。

在法庭举证质证环节,公诉人提供的证物、证人证言材料,与此前一审时提供的相同,未提出其他新的证据材料。被告邢志强及其辩护律师均认为,包括认定邢志强“正当防卫”的文件在内的诸多证据材料,认定邢志强“正当防卫”尚可,认定“故意杀人”仍有距离。并且,其中部分证人证言在效力上存在不足,不应被采信。

据介绍,1995年6月28日,案发22天后,邢志强的行为被认定“正当防卫”。而“正当防卫”的认定文件,是由邢志强所在工作单位——四子王旗公安局作出,并抄送给了彼时乌兰察布政法系统的几乎所有部门。按邢志强的说法,他在1995年6月6日晚住院治疗时,已有多名警局同事前来看望和了解情况。当时,四子王旗公安局也很快召开办公会议,对孟永清布控抓捕。在公诉人提交的孟斌礼证言中,孟斌礼表示当时家门口有好多警察,自己和家人都不敢外出去寻找孟永清。

庭审中,乌兰察布检察院指出,“正当防卫”的决定由邢志强所在单位作出,或在认定正当防卫的程序以及管辖权上,存在违法可能。但邢志强辩护律师认为,四子王旗公安局对于正当防卫不存在认定和管辖权限上的疑问。“这个案子此前就在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现在发还乌兰察布中级法院重审,按此逻辑,涉及的问题也在乌兰察布,是否也能认为管辖权存在问题?”

邢志强庭上“还原”事发过程,称“没有故意,没有想过要开枪”

“内蒙古警察枪击案”庭审首日,被告否认指控称“没想过要开枪”

邢志强

庭审首日,被告人邢志强对公诉人指控其“持枪射击被害人孟永清致其死亡”完全不认可,认为自己与孟永清产生的冲突系正当防卫,自己没有主动开枪射击,也不确定射出的子弹是什么时候打中孟永清的。他还坚决否认了孟永清的死与其枪击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联。

邢志强表示,孟永清此前存在盗窃行为被乌兰察布市中级法院判刑15年,自己对他的情况略有知晓,也知道他当时被保外就医。所以1995年6月6日,当邢志强和朋友在四子王旗东梁水库射击打靶时,对于突然出现、驾驶摩托车驶过的孟永清感到“非常惊讶”。他认为,即便孟永清真的是“保外就医”,也应当是躺在病床上,而不可能活蹦乱跳地在路上驾驶摩托车。

“内蒙古警察枪击案”庭审首日,被告否认指控称“没想过要开枪”

被害人孟永清

此外,邢志强认为以孟永清的家庭条件,在当时无法购买价格高达近万元的摩托车,便认定其可能存在盗窃行为,准备上前拦车盘查。邢志强在庭上“还原”了事件过程:孟永清驾驶摩托车径直向其冲来,邢志强躲开后便驾驶摩托车追赶孟永清。在一处树林处,邢志强见孟永清停车并趴在摩托车油箱上,便上前准备制止其进一步行动,未承想被其转身用刀刺伤左侧肩胛骨部位。受伤的邢志强在被朋友简易包扎后,乘着朋友驾驶的摩托车,携带小口径步枪继续“追寻”孟永清。最终,在四子王旗乌兰花镇枳芨滩村时再次遇见孟永清。邢志强解释,当时孟永清看到他后,多次驾车冲撞而来,自己只得用枪来回挥舞,试图抵挡、驱离孟永清。“当时就没有故意,没有想过要开枪。”

邢志强认为,或许就是在这一背景下,自己所携带的枪支被“无意间击发”,进而射中孟永清。但邢志强表示,还存在另外一种可能:即自己在东梁水库射击打靶时,当时射向瓶子的子弹经过弹射,可能打中了在附近的孟永清。“要不然,为什么孟永清一看到我,就直接向我冲过来呢?”

邢志强否认枪击与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

在庭上,邢志强也否认了孟永清的死与自己的枪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邢志强表示,被击中后的孟永清遂弃车逃离,“东躲西藏”的孟永清甚至自行用玻璃碎片割划腹部、取出弹头。直至6月8日,孟永清才由其家人送往武川县医院治疗,但终因抢救无效、休克死亡。邢志强认为,这一过程中,孟永清主要是因为其自行取弹造成感染、其家人没有及时送到更近的医院救治以及其他可能的不确定因素作用,才导致其最终死亡,与自己的“枪击”无直接因果关系。

邢志强的辩护律师吴丹红、赵德芳也认为,无论是当年乌兰察布盟公安处做出的法医鉴定结果,还是此前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委托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都显示孟永清背部、腹部受伤处为“非致命伤”。据此可以认为,孟的死亡与邢的枪击行为并无因果关联。此前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枪弹伤造成(孟永清)背部、腹部脐右侧贯通伤;延误治疗、自行用玻璃划开取出弹头的行为,与其因感染性休克死亡的参与度均为同等作用”。

27日,庭审进入第二天,现代快报记者将持续追踪此案。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朱绍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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