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为反垄断注入司法新动能

□ 叶 明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发布并于7月1日起施行。这一司法解释是在吸收2012年5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效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根据2022年修正的反垄断法制定的一部新的综合性司法解释,就反垄断民事诉讼相关问题作出了系统规定。

垄断是市场经济的毒瘤,不仅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而且破坏行业的公平竞争,影响经济运行效率,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反垄断法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司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反垄断民事诉讼是反垄断法实施的重要渠道。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在反垄断民事诉讼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制度建设、经验积累和明确规则等方面不断探索实践,为维护统一开放、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也要看到,当前垄断行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特别是在信息技术的推动下,互联网平台迅猛发展,其依靠资本“跑马圈地”做大后,出现了限制竞争、赢者通吃、大数据“杀熟”损害消费者权益等一系列问题。为此,2022年修正的反垄断法,明确了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适用的基本规则,完善了纵向协议认定规则,增加规定对组织达成垄断协议和为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行为进行规制;加大了对垄断行为的惩治力度,为数字经济反垄断提供了有力保障。

数字经济作为新业态,其通过“平台—数据—算法”等树立起的竞争壁垒,与传统产业下的价格竞争逻辑有显著不同。数字经济的多边市场性、网络外部性、固定成本高可变成本低、规模经济及跨界竞争明显等特点,使得数字经济垄断行为呈现出强技术性、隐蔽性、动态性、复杂性等特征,这不仅给权利人举证证明带来难度,而且给司法机关带来不少挑战。如何准确推动法律实施?在界定相关市场时,应采取哪种界定方法?互联网平台的相关商品市场如何界定?当传统的市场份额指标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中的重要性和适用性降低时,如何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在竞争损害难以发现、量化和平衡的背景下,如何评估竞争损害?如何克服原告难以举证、难以证明的困难,等等,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此次司法解释坚持问题导向,在原先有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根据修正的反垄断法相关内容,结合数字经济的特殊性,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积极回应。比如,针对相关市场难界定的问题,司法解释规定一般选择使用价格上涨的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针对数字经济领域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主要表现为质量、多样性、创新等非价格竞争的,可以选择质量下降、成本上升等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同时,对互联网平台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进行了专门规定,这将有助于解决实践中难以确定平台商品竞争范围的问题。

为解决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问题,司法解释规定在确定平台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计算基准时,可以采用能够反映相关市场实际竞争状况的交易金额、活跃用户数量、企业用户数量、用户使用时长、访问量、点击量、数据资产数量或者其他指标。这些认定指标很符合数字经济领域竞争的特点,能更准确判断平台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而针对竞争损害难以评估的问题,司法解释也予以了明确,从而有利于清晰判断相关行为的违法性。此外,司法解释还从多个层面努力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和证明难度,有助于切实保障受害人利益。

总之,这一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对近年来反垄断审判规则的一次系统性总结,有助于人民法院统一裁判标准,准确实施反垄断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民事案件。期待司法解释能得到有效实施,同时也期盼司法机关不断总结经验,更加与时俱进,针对现实中存在的空白区和模糊区持续探索实践,为数字时代反垄断不断注入新动能,更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利益,助力市场经济健康繁荣发展。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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