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春燕 聊城报道

近日,《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正)》(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实施,维护了法治统一、总结了实践经验、解决了公众新诉求、回应了群众新期盼,为进一步提升全市物业服务管理工作水平夯实了法治基础。

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一些物业公司不作为现象,比如发现小区里有人乱搭建、乱圈占或者乱充电等违法行为不去处理,执法部门又无法及时发现,导致小区里成了某些违法行为的管理盲区,从而影响了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居住品质。虽然有的物业服务合同对这些问题的处理可能没有明确作出约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人在这方面的义务。

6月28日,聊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孟宪东介绍,修正后的《条例》,在加强部门监管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物业服务人对相关物业违法行为的制止、报告等义务,多方合力整治小区乱象。具体来说:一是规范界定物业服务区域内各项物业违法行为,乱搭建、乱圈占或者乱充电等违法行为,均包含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二十一项物业违法行为之中。二是明确违法行为的查处部门和监管措施。《条例》依据上位法规定,参照聊城市三定方案和物业管理实际,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列举的违法行为均明确了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三是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人的制止、报告等义务。《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物业服务内容包括“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制止、报告义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发现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比如:物业服务公司发现有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擅自占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条例》规定及时加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县(市、区)住建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监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由监管部门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通过明是非、定责任、早发现、聚合力的方式,尽可能消除物业服务区域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的物业违法行为,为广大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创造一个良好的居住和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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