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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青快评|不以劳动关系为前置认定工伤有导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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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福建外卖小哥陈某送餐途中出车祸死亡一案有了新进展。记者从福州市中级法院获悉,该案已作出终审判决,陈某送餐过程中出车祸死亡,属于工伤情形,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补助。(6月11日《成都商报》)
这是一起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没有劳动关系获得工伤待遇的典型案例。2021年6月,当时19岁的陈某在厦门骑车送餐时,出车祸后医治无效死亡。事发后,平台企业认为其与陈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不需赔偿,随后陈某家属向法院提起工伤保险待遇诉讼,法院终审认定陈某送餐过程中出车祸死亡属于工伤。这种司法判决,契合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的现实需要,对确保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的同时不受劳动关系的掣肘,具有导向意义。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作为一种基本的劳动权益,工伤保险只有无差别覆盖所有劳动者,才能公平公正地筑牢职业伤害保障。
然而,根据现行社保法,只有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才能享受工伤待遇。现实中不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因没有与平台企业建立固定劳动关系,很难正常享受工伤待遇。如此不但导致工伤纠纷的多发,也在客观上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面临没有职业伤害保障的尴尬,亟待加以解决。
目前,我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达8400余万人,该类群体能否享受工伤待遇已成为备受关注的劳动权益问题。鉴于此,从2022年7月开始,北京、上海等多省市的美团、闪送、货拉拉、快狗打车等平台企业开始试点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与此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须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相比,各地为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试点创设的“新型工伤保险”,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要求平台企业在每笔订单中为新业态就业人员交纳职业伤害保障费,就业人员个人在不缴费的前提下,职业伤害保障的范围和情形、待遇的标准和水平,与工伤保险总体保持一致,突破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须以劳动关系为前置的桎梏,在实践中收到了良好效果。
尽管此举扫除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的拦路虎,但在实践中,一些平台企业仍以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为抗辩理由,拒绝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给予工伤补助。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应通过个案的妥善处理,形成不以劳动关系为前置的工伤认定风向标。如此,才能在司法个案的导向下,让不以劳动关系为前置的工伤认定照顾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司法个案具有鲜明的导向作用。不以劳动关系为前置确认工伤,既需要平台企业主动支持、落实相关试点改革,更需要司法对不相向而行的平台企业及时纠偏错误做法,从而通过司法个案的导向意义,引导和倒逼平台企业走出认识误区,主动把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伤待遇作为行动自觉。福州市中级法院终审认定外卖骑手送餐途中出车祸死亡属于工伤的个案,最大的亮点就在于此。司法机关应再接再厉,以更多类似个案的处理,推动形成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不以劳动关系为前置的共识。
文/张智全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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