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陈晨 徐宁

家庭暴力,一个令人发指的词语,它的背后隐藏着无数受害者的伤痛和泪水。它不仅是一个家庭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据2021年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数据,在我国,有8.6%的女性遭受过家庭暴力。

近日,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让家暴话题再次进入公众视野。对此,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资深律师李莹表示,期望《意见》能让公众对“家暴”话题的热议转化为实践的具体推动。

九部门联合能否打击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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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明确家暴认定证据

11月25日的国际反家暴日刚刚过去不久,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旨在进一步发挥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作用,积极干预化解家庭、婚恋矛盾纠纷,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资深律师,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莹认为,《意见》的最大亮点是,明确了认定家暴的证据。

《意见》明确,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包括: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的,需要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

同时,《意见》明确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可以适用的辅证类型,包括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伤情鉴定意见,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记录等8类证据。

李莹从事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已经有20多年,她的感受是,“基层派出所对家暴问题不够重视。”现在《意见》明确了家暴认定的证据后,一是基层派出所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可以有的放矢了,有利于推动告诫制度的具体落实,同时也让公众了解了认定家暴的证据,“这是一个很实质的规定。”

湖南警察学院家庭暴力防治研究所所长、公安部反家暴培训教官欧阳艳文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意见》的出台必将推动告诫制度在基层更好落实。他建议全国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组织学习《意见》,对基层公安局、派出所相关人员开展对执行告诫制度的能力建设培训,加强警察反家暴的师资队伍建设。

《反家暴法》的细化补充

在李莹看来,《意见》是时隔9年后,对我国《反家暴法》中告诫制度的一个补充和细化。谈起我国反家暴的历程,李莹用了一个词语来形容,“20年磨一剑”。

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会上提出了家暴的概念。也是从那时起,反家暴工作在中国开始开展了。可那时候并没有具体的法律,所以是“实践先行”。

我国的《反家暴法》还有一个特点,那就是地方立法先行。

李莹介绍,1996年1月,湖南长沙政府下发《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决定》,这是我国首个地方政府反家庭暴力的规范性文件,“家庭暴力”一次进入中国官方文件之后。

此后全国多个地方政府以“妇女权益保障法”或“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等多种方式出台反家暴的地方性法规。

直至2015年12月27日《反家暴法》通过前,全国有约29个省市进行了地方立法。

2016年3月1日,《反家暴法》正式施行。国立“家法”,将“反家暴”上升到“国事”层面。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明确写入;各地也相继出台地方性法规,走好法律落实中的“最后一公里”。

但在实践中,反家暴工作的开展却困难重重。

被基层派出所忽视的告诫书

谈及反家暴的难点,李莹首先表示,“很多基层派出所是不知道告诫制度的。”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罗翔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告诫能够较好地实现事前预防和事后惩治双向目标,不仅具有预防功能,避免小错酿成大恶,同时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形式,为受害人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提供必要的证据。从实践效果看,公安机关通过告诫制度预防和治理家庭暴力效果显著。

数据显示,2023年公安部出具告诫书的数据是9.8万份。但截至2023年我国共有4万余个派出所,“平均下来其实是一个很低的数字。”李莹说。

此次《意见》明确了出具告诫书的情形、告诫书的内容以及细化了告诫实施流程,还对告诫书的样式作出规范,并将有关法律条款摘录附注。李莹认为,这能让告诫书更具有法律性和权威性。

反家暴工作的第二个难点是对家暴的认定很难。根据公开的裁判文书,李莹和团队做了一个统计,发现相关案件中能够认定构成家暴的不到30%。

之所以认定率这么低,李莹认为主要因为一是家暴的证据很难固定,二是包括专业的法律人士在内的很多人都对家暴构成的认知存在误区,“身体暴力是没有次数限制的,也没有损害后果的要求。”但一些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家暴时,却会对家暴的次数提出要求。

李莹曾代理过一个案件,电梯监控清晰拍下了男方对女方的殴打行为,女方也向人民法院申请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法院认为不构成家暴,把男方在电梯内的行为认为是失当行为。

“这种情况并不是个案。”李莹说,加害人也并没有什么不利后果,这也导致很难预防或制止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认定家暴非常难。”

此外在做过相关调查后李莹发现,我国专门做反家暴工作的律师很少,做反家暴工作的专门机构也很少,“反家暴机构在全国可能是个位数。”此外李莹还提到,各个地方的民政、妇联等部门的社会购买服务中,很少跟家暴有关,“对这方面的资金和人力支持都很少。”

关于反家暴工作的最后一个难点,李莹提到的是对《反家暴法》学习和培训的不足。

近些年“家暴”虽是一个热议话题,但它往往只停留在公众层面的热议上,在实际中仍然比较小众和冷门,“没有人太关注这个议题,大家会觉得家暴是家务事,清官难断家务事,也没觉得家暴有多严重。”李莹说。

《反家暴法》实施已经8年了,李莹觉得还有很多的挑战。此次《意见》的出台,李莹认为其积极意思是至少能让公众对告诫制度有一定的学习和了解,对基层公安部门来说,他们也能更加了解并更好地去执行。

但这个积极意义到底能到什么程度,李莹说,“还得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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