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来问,如何看待南大碎尸案家属喊话张译这事儿。17日的时候,南大碎尸案家属喊话张译和电视剧《》这事儿,我在互联网上也看到了。结合家属代理律师的发言内容来看,电视剧《他是谁》确实是“摊上事儿了”,而且事儿主要集中在编剧和拍摄方上。
喊话的内容,网上可以看到。家属代理律师的发言,也能查证。我简单概述便是,家属认为,《他是谁》当中的一个案情,和南大碎尸案相似相同,剧作当中的受害者一些私生活的内容,有诋毁真实受害者的嫌疑。代理律师的发言,则主要集中在剧作和真实案例当中受害者到底有哪些相似和相同上。
这件事情,其实比较简单。电视剧《他是谁》上法庭之后,需要证明剧作当中的这个案件,是结合了大量案情之后创作的,并非特指。而南大碎尸案的家属代理律师,则证明这个案情是特指即可。如何证明其特指,是代理律师的事情。如何反驳这个特指,则是制作方代理律师的事情。
南大碎尸案的代理律师,已经把如何证明特指的一个关键性证据放出来了。那便是,剧作当中出现的“艾卿”两个字,和受害者曾经写的“艾卿”两个字完全吻合。我个人感觉,有这个证据,《他是谁》制作方这边,输掉这个官司的可能性就比较大了。制作方代理律师这边,需要去证明,这个“艾卿”不形成特指。我个人感觉,要证明这个,非常不容易,基本上无法实现了。
所以,还是我的个人看法,《他是谁》稍后应该会向南大碎尸案家属道歉,并且做一些经济赔偿,但电视剧下架的可能性不大。赔偿金额,应该不会太多。几十万?或者十几万?
制作方这边,会不会也追责呢?可能性也很大。制作方可以追责编剧和当时的拍摄团队。为什么要搞“艾卿”这个未经授权的符号内容呢?制作方一旦追责的话,编剧可能要赔钱了。当然,我说的是一般情况之下。一般情况之下,编剧需要对剧本负责,产生责任纠纷,需要编剧自己承担。
但是,这次的事情,在电视剧创作当中,属于个例,不具备普遍性。那位朋友问了,怎么就是个例,不具备普遍性了呢?难道不是影视剧创作当中,不能把实际案情随便改编的普遍性要求吗?真不是。
很多即便是走写实路线的刑侦剧作品,也不会让原型案件联系到剧情案件当中去。编剧们的普遍做法是,模糊掉一些“真是细节”,改用或者不用。比如说,像《他是谁》当中这样,出现原型案件当中笔迹“艾卿”的做法,在懂行的编剧和导演那里,就不会发生。因为这个笔迹,直接对应真实案件了。
懂行的编剧和导演,会更改一些时间、地点和部分角色背景内容。比如说,刚刚结束首播的《我是刑警》这部电视剧,足够写实了吧,但是,第一个剧情案情,原型案件到底是哪一个呢?在编剧创作上,他采用了普遍性的内容,而放弃了细节对应的内容。一个打劫矿区工资款的犯罪内容,就没办法对应出具体的原型案件。编剧可以说,我采用的,不是您这个。
其实,一个比较类似的例子,还有崔老师和《手机》的。崔老师说《手机》当中的主持人影射自己。这事儿在当时也引发了讨论。崔老师倒是没有跟《手机》制作方上法庭,这是蛮大的遗憾。崔老师只是开动了舆论攻势。《手机》在创作上,出现的一个疏忽便是,把男主角定位在了“有一说一”节目主持人上,一下子,就影射崔老师的《实话实话》了。
但这个“特指”,可比《他是谁》当中的“艾卿”轻微多了。所以,南大碎尸案的家属和代理律师,敢上法庭。崔老师这边,即便是和《手机》制作方上法庭,也是扯皮官司,不好打得很。崔老师这边,需要证明“有一说一”就是“实话实说”,这个,就太难了。但是,南大碎尸案家属代理律师证明“艾卿”就是“艾卿”,非常容易,那是肉眼可见的事实。
所以,这件事情对于影视业内的启示是:影视剧创作的时候,当然需要采风取样,但要博采众家,不要故意拿符号内容求真,不然,难堪的就是自己。(文/马庆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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