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赟 济南报道

近期监管部门针对股份行、城商行、民营银行(下称“三类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下发新的通知,对指标设定、自主管理能力、合作机构约束等提出新的要求。

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再被聚焦。

根据监管近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银行等三类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三类银行要落实各项自主风控要求,不得将核心风控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

在合作机构方面,通知指出三类银行要加强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各类合作机构管理,建立全行上下统一的覆盖各类合作机构的准入退出机制,明确相应的准入退出标准和程序。要对各类合作机构实施名单制管理,并由总行归口管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合作机构名单的重检等。

监管指出,三类银行应向借款人充分披露互联网贷款的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融资成本等信息。明确告知消费者实际息费收取规则及收取方等信息。要加强与合作机构的平等协商,约束合作机构不当收费行为。三类银行要切实加强催收合作机构管理,严禁违法违规催收,不得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催收行为的机构开展合作。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来,已经至少有3家银行被罚涉及互联网贷款业务被罚。

今年初就有两条相关信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东营监管分局公布东营银行被罚情况,因互联网贷款管理不审慎,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东营银行被罚款40万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披露了对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的罚单,因多项违规行为,该行被罚款合计560万元,其中违法违规行为涉及违规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也是今年初,金融监管部门面向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行和直销银行等发放《关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检查发展主要问题的通报》,指出近期监管部门对部分银行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时仍发现了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

上个月,4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昌吉监管分局公布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昌吉支行的罚单,因贷后管理不到位,信贷资金被挪用;互联网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该行被罚款60万元。

回看近年来,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持续发展,对于服务小微企业和支持居民消费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银行在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发展模式、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实际上,监管此前也下发多份文件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

2020年7月,原银保监会对外发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明确了互联网贷款内涵和外延、对联合贷款和助贷模式的态度以及贷款合作管理流程等方面监管要求。七个月后,2021年2月原银保监会补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对银行互联网联合贷款内容作出了限制,要求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联合贷款业务整体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并规定银行在过渡期内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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