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遇上“砍头息”高利率,即在借款时先把利息从本金中扣除,法院会支持吗?近日,马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杨某与刘某系朋友关系,2023年7月10日,刘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杨某借款20万元,刘某向杨某出具借条,约定于2024年1月10日前还清,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5%。借款当日,杨某扣除3万元利息,将17万元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刘某。还款期限届满后,刘某未按约定还款,故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但根据法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本案中,虽然借条中载明借款本金为20万元,但杨某已将3万元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刘某实际借到杨某的款项为17万元,因此本案的借款本金应认定为17万元。关于双方约定月利率5%,即年利率60%,已超出借款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向杨某偿还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砍头息”问题作为民间借贷领域的典型问题之一,可能导致借款人负担超出实际借款金额之外利息,严重影响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为法律所禁止。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借据所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在民间借贷过程中,涉及大额资金借款当事人最好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完成,现金给付时最好有见证人在场,债权人应当保留转账或给付的依据,在诉讼中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反,对于债权人事先预扣利息、约定超额利息、利滚利等行为,法院也会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平等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朱光清 通讯员:周洪娟 杨荣婷

来源: 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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