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邯郸一名13岁初中生被3名同学杀害的新闻震惊全国,但由于犯罪者也是未成年人,导致量刑方面尤其引人注意。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普遍情况是会比犯下同样罪过的成年人低一些。但这一次直接导致受害者死亡,罪过尤其严重,因此也更加引起人们的愤慨。
实际上,未成年人犯罪不是当今社会独有的现象,在几千年的历史中屡见不鲜。那么,我国古人是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的呢?
我们中国人本来就重人情,对于老人、小孩难免有恻隐之心。再加上古代王朝讲究仁政德治,因此“矜老恤幼”的传统在我国古代贯穿了几千年的历史。
自古以来,针对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在进行刑事处罚的时候,古代王朝也会有相应的处置原则。
比如在《周礼·秋官·司刺》中,就有“三赦”的说法:“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也就是说,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和痴呆者(如果放在现代很可能会把精神疾病患者也算在内)犯了罪,是可以减轻刑罚的。
秦朝比较特殊,当时的法律以身高来判定一个人是否成年。一旦身高达到6尺,那么犯罪的时候就要视为成年人,不能按未成年人来减轻刑罚。
到了汉朝,法律中就有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明确规定了,并且前后还经历了多次变迁。比如在不同时期的规定中,七岁、八岁或者十岁以下的儿童,可以在刑事案件中减轻处罚。
不过,那个时候毕竟是人治的社会,有的时候人情也会掺杂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或者是人们的舆论、专家的解释中。比如汉末经学大师郑玄在引汉律对《周礼》注释时,提出八岁的儿童“非手杀人,他皆不坐”。也就是说,即便是八岁以下的儿童,如果亲手杀了人,该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是逃不掉的。
到了唐朝,法律就更加完善了,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也有了更详细的处理原则。《唐律疏议》按照15岁、10岁和7岁划分为3个不同的层次,并根据犯罪的轻重进行责任的减轻,比如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了流罪以下的,可以“收赎”,说白了就是花钱免于刑事处罚。
唐朝刑罚主要分五等,依次是笞、杖、徒、流、死,流放已经是第二个级别了,放在今天跟无期徒刑差不多一个水平。也就是说,未成年人大部分情况下都可以收赎。
当然了,如果犯罪过于严重,达到流刑乃至死刑,还是逃不过的。比如《旧唐书》中记载过的一个案件,一名13岁的小孩和11岁的弟弟为了给父亲报仇,手刃杀父仇人。尽管“杀人偿命”听起来很合理,犯罪者还是未成年人,但普通人毕竟没有执法权,在舆论的质疑声中,唐玄宗还是同意处死两兄弟。
关于私人复仇和官府司法之间的问题,我们以前讨论过,今天就不赘述了。只可惜兄弟俩年龄大了点,如果他们不到10岁,唐朝法律是允许他们通过“上请”寻求赦免的;甚至对于7岁以下的儿童,即便犯了死罪,也“不加刑”。
唐朝人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模式,基本上都被后世的封建王朝继承了下来,只不过在此基础之上还会有一些填补。比如,《宋刑统·断狱律》新增了一项规定,那就是对于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严禁刑讯逼供,违反这项规定者,将按照故意失职来论处。
在明朝的时候,相关规定也基本延续前朝。和唐宋两朝一样,明朝以及后面的清朝基本上也以15岁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分界线,因为男子十五岁“束发”,女子十五而“笄”,都是步入成年的标志。
清朝也是如此,但统治者往往在“新类型案件”出现时,对相关的法律条文或规章制度进行细化或补充,也就是以人情为基础进行“特例特办”。在《刑案汇览三编》中,就没少记载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比如雍正十年的时候,一个名叫丁狗仔的少年霸凌14岁的丁乞三仔,后者在反抗过程中用土块将前者砸死。按照《大清律例》的相关规定,丁乞三仔很可能被判绞监候,大致相当于死缓。但雍正认为丁乞三仔属于正当防卫,放宽了上请的年龄约束,减轻了刑罚,只不过追加了一些罚款。
自此以后,该案例作为典型,导致清朝“上请”的年龄限制放宽到了15岁。到了乾隆年间,又出现了许多未成年人杀人的案件,并且案件内容各不相同,以至于往往又要出台新律,加以约束。
到了清朝末年,《大清新刑律》借鉴国外刑事立法,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方面也有了新的规定,比如:“凡未满十二岁人之行为,不为罪;但因其情节,得施以感化教育。”还有:“未满十六岁人或满八十岁人犯罪者, 得减本刑一等或二等。”当然了,该刑律推出的第二年,末代皇帝就退位了,可以说相关规定基本都没有实际执行。
明朝政治家张居正说过一句话:“法无古今,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耳。”翻译过来就是:法律不分古今,关键在于要符合当前的时代,让人民安心。
我老婆就是人民教师,眼见得在这个网络发达、信息传递迅速的时代,初中生已经远比我们那个时候成熟得多,几乎可以说什么都懂。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否需要参考心理年龄?
话说回来,不论犯罪的未成年人最终得到怎样的刑罚,对于受害者来说,都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与其争论如何处置犯罪者,不如把重心放在如何制止未成年人犯罪上来。正所谓“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不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关键在于降低犯罪率,而不是犯罪之后的处罚。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解决犯罪问题的最有效手段就是教育,不论是家庭、学校还是社会,都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这其中,家庭教育尤为关键。毕竟大家生活在同样的社会,在同一所学校学习,为什么有的孩子乖巧、帮家里人干活,最终却被杀,而他的同学却暴露出恶魔的面孔,痛下杀手呢?
滞后性是法律难以避免的,却终究虽迟但到。未成年不是犯罪的理由,更不是恶魔的保护伞,如果这样的孩子的家长还因为“他还是个孩子”而继续纵容,早晚会迎来后悔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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