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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喜昌被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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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刘洪超
近日,交通银行沈阳审计监督分局原局长刘喜昌(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辽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喜昌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喜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贷款授信审批、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3年9月,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银行纪检监察组、辽宁省纪委监委消息:交通银行沈阳审计监督分局原局长刘喜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银行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辽宁省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
2023年12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银行纪检监察组、辽宁省纪委监委对交通银行沈阳审计监督分局原局长刘喜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刘喜昌违反政治纪律,转移、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与授信企业、管理服务对象交往中“亲”“清”不分,多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和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无偿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钱款,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房产情况,违反任职回避规定在新员工录用中隐瞒亲属信息;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涉嫌受贿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贷款审批、干部职务提拔、员工入职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刘喜昌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纪律规矩意识淡漠,靠银行吃银行,管贷款吃贷款,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交通银行党委研究决定,并抄告刘喜昌所在党组织,给予刘喜昌开除党籍处分,调整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其涉嫌犯罪问题由辽宁省监委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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