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7月11日晚10时许,湖北荆门市沙洋区(1998年12月成立沙洋县仍属荆门市管辖)烟垢镇(2001年烟垢镇改称高阳镇)寿庙村6组村民吴庭华(男,28岁)西边房头突起大火,经当地群众奋力抢救,于当晚11时将火扑灭。吴庭华及其妻子李春秀(26岁)、儿子吴浩(4岁)却横尸火场。救火群众随后将这一情况报告沙洋公安分局烟垢派出所。
7月12日凌晨,市公安局、沙洋公安分局相继接到报告。市局副局长田文政、刑警大队大队长黄昌洪、副大队长杜学刚、沙洋分局局长冯忠良、副局长罗大金、刑警队长徐红钧迅速率侦技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查。
侦技人员在进入现场勘查之前,先将救火情况进行了初步了解,得知参加救火的群众多达50余人,整个“事故”现场造到了全面而严重的破坏,这无疑给勘查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困难。同时,参加救火的绝大多数群众及村组干部纷纷反映,当晚起火前后,停了一段时间的电,一些群众猜测可能是电路短路引起的火灾或事主家在停电后使用蜡烛不慎引起的火灾,这些情况无疑对甄别“事故”性质有很大影响。但是侦技人员始终抱着对人民负责,对事实负责的精神,没有妄下任何结论,只是全面听取群众意见。
天亮后,冒着暴雨对尸体进行了认真解剖,对整个火灾现场进行了仔细勘查,终于找到了疑点:
一是死者吴浩颈部有甲状软组织出血,吴庭华头顶左侧有一长2cm的钝器伤;
二是在现场墙壁四周发现大量喷溅状血迹。
最有价值的是,细心的痕迹技术员从瓦砾下面找到了一根被火烧焦但没烧完的鱼叉叉杆,并在上面发现数枚血指纹。为了慎重起见,侦技人员共同磋商,并对现场进行了认真复查,于12日下午定论:这不是一起灾害事故,而是一起伪造火灾的恶性杀人焚尸案。
黄昌洪大队长认为:破获此案,关键在于精确划定侦察方向和范围,有效开展调查摸排,参战人员要少而精。因此,组成了由黄大队长领头的13人侦破专班。
12日凌晨3时许,突然狂风大作,暴雨如注,连续一天未停。全体专班成员顶风冒雨,分头开展调查。由于风疾雨骤路滑,许多侦查员多次摔倒在田间地头,身上的衣服糊上污泥又被雨水冲净,接着又糊上污泥……侦查员们仍精神抖擞,全力投入战斗。调查工作迅速、周密、扎实地向前推进。
侦查员在调查中得知,吴庭华一家为人忠厚、勤劳和睦,从不与人结怨,可以排除仇杀的可能。还了解到,寿庙村几乎人人都知道吴庭华有一个习惯,就是每到夏天,他总是8点钟左右出门下鳝鱼,三、四个小时后才回家,家庭也因此搞得较富裕。因此,犯罪分子图财的可能性很大。
此外,现场表明,吴庭华死在房门口,尸体旁有烧毁后残缺的鳝鱼篓。即分析,犯罪分子可能系趁吴庭华外出下鳝鱼之际潜入吴家行窃,谁知吴提前回家,正碰见犯罪分子。犯罪分子遂起杀人灭口之心,打死吴庭华,随后打死吴的妻、子,继而焚尸灭迹。因此,可以初步“画像”:犯罪分子系身强力壮的中青年,对吴家比较熟悉。
围绕这一“画像”,侦破专班以寿庙村6组为重点,对周围人员进行了全面摸底。12日晚即发现死者邻居陈天元有一定的嫌疑。陈天元本人及家人对其案发前约1小时的行为说不清楚,一家人的陈述也自相矛盾。为了迅速甄别情况,侦破专班连夜利用技侦手段,但于13日上午排除了对陈的嫌疑。原来,陈在发案时正在责任田里偷水。
13日下午3时,侦技人员一起参加调查走访,并召开了寿庙6组15岁以上男性公民动员大会,要求大家不要外出,协助公安机关工作,并积极提供可疑情况。在公安机关的号召下,各种情况纷至沓来,侦破专班认真分析,很快确定了三名重点嫌疑人员:即杨心泉、吴清华、谭国军三人。
这三人最符合作案条件。但他们与吴庭华是拜把兄弟,而且吴死后的一切后事均由他们料理,作案又似乎不合情理。但侦查人员没有因此动摇决心,他们认为,正是这种密切的关系,在情急之下才可能下毒手。侦破专班当机立断,决定对三人一一查个水落石出。
在调查过程中,刑警大队侦查员陈华主动接近群众,深入走访,终于在13日下午6时从群众中了解到一个重要情况:重点对象之一谭国军的面部在发案后有一点小伤。
得知这一情况,陈华当机立断,马上前往谭家。谁知谭国军已不在家中,听他父亲说刚回厂里去了(谭国军在烟垢造纸厂做临时工)。职业的敏感,使陈华想到罪犯可能出逃。他来不及报告指挥部,一口气跑了5、6里小路,于当晚7时左右在造纸厂谭的宿舍找到了谭国军。当时,谭国军正在收拾包裹,像要出门的样子。
陈华上前与谭国军搭话,发现其鼻左下侧有一条1cm的划痕,酷似被人用指甲从上往下抠成的,但谭国军回答说是夜间放水时被刺刮破的。面对这个腰圆体壮,足足比自己高一个头的重大嫌疑人,陈华迅速地思索着对策。他不动声色地说:“走,麻烦你一下,你们村还有几个人的材料我们觉得有问题,你跟我到派出所帮忙核实一下。”话里柔中带刚,谭国军只好悻悻地跟着陈华出了门。
一路上,陈华既随口与之闲聊,分散其注意力,又保持警惕紧挨其身,防止逃脱,机智地将其“钓”到了几里外的烟垢派出所。
侦破专班得到汇报后,立即收缩兵力,围绕谭国军开展工作:一是组成了强有力的审讯阵容;二是全面调查谭在发案前后的活动情况;三是迅速比对手印。
经过查明,谭国军,男,18岁,系烟垢造纸厂职工,案发前1小时从造纸厂骑车回家,家人对其回家后的情况说不清楚。法医认为谭国军面部的伤痕为抓伤。通过对比指纹,谭国军的手印与现场的血指印吻合。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侦查人员经过一番攻心斗智,政策攻心,谭国军终于缴械。
原来案发前当晚8时,谭国军潜入吴庭华家准备行窃,正好被下鳝鱼后回家的吴庭华碰到,于是他用砖头打昏吴庭华,又打昏吴庭华的妻子,掐昏其子,洗劫财物,纵火焚尸,逃离现场。其脸上的伤正是吴妻反抗时留下的,鱼叉叉杆的血指纹则是吴庭华反抗时,谭国军上前争夺留下的。
至此,经过50小时的紧张战斗,全案告破。
1994年11月,恶贯满盈的谭国军被押赴刑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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