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先锋新材(300163.SZ)发布公告,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先生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卢先锋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9号)。

经查,先锋新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与贺沁铭于2018年11月6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卢先锋将其持有的先锋新材29.8%股权转让给贺沁铭或其指定的受让人,该事项涉及先锋新材控制权转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及时披露,而先锋新材直至2024年3月19日才予以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卢先锋作为先锋新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与贺沁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未及时告知先锋新材,未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同时,卢先锋作为先锋新材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知悉上述信息,但未履行报告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卢先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后续将根据核查情况决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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