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网上发布厅获悉,为依法从严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资本市场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印发了《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强调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等违法犯罪案件,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力度。

严格控制缓刑适用 最大限度追赃挽损

《意见》要求,坚持“零容忍”要求,依法从严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加大查处力度,坚持应移尽移、当捕则捕、该诉则诉,严格控制缓刑适用,加大财产刑适用和执行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完善全链条打击、全方位追责体系。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严”的主基调,依法认定从宽情节,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证券期货犯罪的犯罪地包含交易指令、内幕信息的传出地、接收地

证券期货犯罪的犯罪地,包括以下情形:证券期货账户及保证金账户开立地;交易申报指令发出地、撮合成交地;交易资金划转指令发出地;交易证券期货品种挂牌上市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所在地、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交易指令、内幕信息的传出地、接收地;隐瞒重要事实或者虚假的发行文件、财务会计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的虚假信息编制地、文件编写和申报地、注册审核地,不按规定披露信息的隐瞒行为发生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承担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提供中介服务所在地。

加大对证券期货犯罪分子的经济处罚和财产执行力度

《意见》强调坚持依法从严打击,并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部署:

一是,深刻认识证券期货犯罪对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安全的严重危害,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预防功能。对具有不如实供述罪行或者以各种方式阻碍办案工作,拒不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非法获利特别巨大,多次实施证券期货违法犯罪,造成上市公司退市、投资人遭受重大损失、可能引发金融风险、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等恶劣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危害后果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适用相对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和缓刑。

二是,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等违法犯罪案件。证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金融从业人员等实施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全链条打击为财务造假行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金融票证等的中介组织、金融机构,为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实施配资、操盘、荐股等配合行为的职业团伙,与上市公司内外勾结掏空公司资产的外部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对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范围和条件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依法认定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不得降低认定标准。

四是,加大财产刑适用和执行力度,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注重自由刑与财产刑、追缴违法所得并用,加大对证券期货犯罪分子的经济处罚和财产执行力度。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提出从业禁止建议,作出从业禁止决定。

涉嫌证券期货犯罪线索可通过联合情报导侦方式开展调查

在完善协作配合机制方面,意见提出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对于可能涉嫌证券期货犯罪线索,可以通过联合情报导侦方式,综合运用数据资源和信息化手段,协同开展行政调查和刑事核查活动。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证券期货监管机构根据办案需要并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查询涉案证券期货账户交易信息、相关人员的户籍和出入境等涉案信息,调取案件材料,以及商请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询问,咨询专业性问题的,应当依法互相协助。

建立健全信息通报机制。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加强配合协同,注重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依法及时通报案件移送、办理信息及协作需求,依托大数据智能化应用技术,开展资源整合共享,合力提高办案质效。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开云

编辑/田野

友情提示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皆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及分享,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联系邮箱:104246360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