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县制对中华文化大一统的重要作用
郡县制的发展
郡县制起源于春秋时期,县产生于春秋初年,郡出现于春秋末年,可以说春秋时期是郡县制出现与发展的重要时期。
县产生于春秋时期,这在史学界已成公论。各国之中,楚国设县最早,晋国的县在春秋中期之后发展极其迅速,秦最终统一六国并把郡县制推行于全国,这三国的县制极具代表性。
春秋时有较正式县制的当属晋楚两国,但其它国家也零星出现县的设置,只是其规模不大,发展阶段也比较原始,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国家为秦、吴。《史记·秦本纪》记载秦武公“伐邽、冀戎,初县之”“初县杜、郑”。
秦县只是零星出现,并未形成规模,由于秦在春秋时期比较落后,虽有县制出现,但也未得到迅速发展,直至商鞅变法之后才得到发展,并最终奠定后来基层组织的主要模式。
相对于县制,郡出现的时间较晚,见于史料记载的也不多,主要有晋、吴两国的郡制,记载较明确。郡出现的时间大概在春秋晚期,晋、郑在铁之战时,赵简子为激励士兵宣布:“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可见当时的晋国已经有郡的设置。
郡的出现也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郡最初多设于边远地区,目的在于防止外部的侵犯,具有守卫边防的作用。
进入战国时期,原本的兼并战争日趋激烈和扩大,经济得到发展,这两方面的转变无疑极大地促进了郡县制发展。郡县制渐趋稳固与成熟,尤其是在战国末年,由于秦在争霸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秦朝建立后将郡县制推行于全国,郡县制已经渐渐脱离于最初的状态,向后世的郡县制标准形式转变。
因为有春秋时期晋县制的基础,且三晋系小国并处于大国争夺的中间地带,故三晋地区最早出现以郡统县的郡县两级制度。
随着三晋地区建立郡县制,燕、楚、秦也相继确立了郡县制,如“秦攻燕,得上谷三十六县”,“燕攻齐,下七十余城,尽郡县之”,可见郡县制十分普遍地建立起来。
纵观战国时代,郡县制发生了重大转变。首先是以郡统县的两级体制形成,使郡与县合体,同时县、郡也各自取得发展。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秦的郡县制度,已经从最初的零星设立,到后来的全国推广,特别是商鞅变法后的基层组织的制度化,为其积蓄实力、横扫六国提供物质和军事保障,加速其打败六国的进程,最终秦朝建立后,郡县制推行全国。
郡县制的发展演变历程经历了县的出现与扩大,郡的出现,郡县两级制形成,在两级制下飞速发展几个阶段。
郡县制因其所具有优于分封制的独特性,顺应国君加强集权、实现统一的要求,被各国纷纷采用。秦时郡县制推行于全国,汉代经过初期的郡国并行制之后,汉武帝时期将其定型。
在以后的历史进程中,郡县制一直是管理地方的组织,无所变更。在郡县之基础上形成相应的制度变化,中国的制度文化由贵族制转变为官僚制,影响深远,遂使中国中央集权的制度文化成型。
郡县制推动中华文化大一统
郡县制在形成过程中派生出上计制、新型选官制、俸禄制等,在这些制度的基础上中央集权得到加强。同时,郡县之下还设有更为基层的组织,这样郡县制处在行政的中间环节,其两端联系着上下,是行政网络中重要的一环。
因为建基于郡县制基础上的中央集权制形成,中国出现了不可逆转的大一统的趋势,中华文化大一统此时最终完成,秦汉大一统文化决定了中国文化未来发展方向,此后中华文化一直在这个框架下发展,形成独特的中华文明。
郡县制与新型选官制度的形成
郡县制在冲破血缘关系束缚方面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郡县长官全由君主选任,不再世袭。
在以才选官之制出现以前,官吏的选择采用世卿制,即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层层进行分封,官职完全掌握在贵族手中,非贵族成员完全没有进入官僚队伍的机会,这种血缘关系一代一代继承下去,为官得到的利益也是固定的,遂形成“世卿世禄”制。
然而郡县制出现之后,首先从打破血缘关系入手,从选官、任官、对官吏生杀大权进行掌控,一步一步地瓦解着这种世卿世禄制,促生新的选官制。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大国之间战争的加剧,原始的血缘关系被打破。在战争中,有许多事务急需处理,君主不能事事躬亲,需要大批专职人员来进行专门管理,官僚制度出现。
对于官吏,一方面来源于国君的任命,另一方面来源于自荐或他人举荐。这样官吏选择以其才能为标准。
而官吏在行政过程中,能否立功成为其升迁与否的关键,因此官吏积极表现,争取立功,这就构成了官僚制度的最初形态,中国的选官制度由世卿制转变为官僚制。
郡县制与俸禄制度的形成
郡县制的出现冲破血缘关系的藩篱,选官的标准发生根本性变化。官吏的来源不再只是限于贵族成员,只要是有才能并被举荐就有可能担任官吏。依赖世官制存在的世禄制也发生变化,世禄制以世官制为基础,世官制瓦解,世禄制失去基础,遂既而瓦解。
世禄制被否定之后,必然产生新的制度,俸禄制度随即出现,而俸禄制的出现与郡县制有直接的关系。
从春秋后期开始,县开始出现,一些诸侯国君便开始用县、郡等行政单位控制新占有的地区,由国君直接派人管理,郡县长官皆由君主依据其才能而任命,君主对其有任免、生杀之大权,他们受君主的约束,而君主控制臣下的一个有效方式就是实行俸禄制。
君主给予臣下以俸禄,臣下势必应该对君主效忠,这样君臣关系演变为雇佣关系,俸禄的多少视其政绩与官阶而定,这为以后的官僚俸禄制奠定了基础,并一直被沿用。
郡县制与上计制度
君主以才能选官,以俸禄对其进行奖赏,而官吏治绩好坏亦需要通过一定的手段加以考核,因此上计制度产生。
所谓上计制度就是郡县地方官吏在每一年的年终时,要将一年度的户口、田地数额和赋税总额乃至治安状况都写在上计薄上,呈交国君。国君把卷本一分为二,右卷为自己所执,左卷则发回郡县。
待到一年度终了之时,国君操右卷来检验官吏的政绩,以决定黜陟奖惩,如果考核成绩不佳,便收玺免官,考核优异者无疑可以获得升迁的机会。
郡县制出现之后,君主对于郡县守令的监督采用上计制度,这种制度的优越性在于国君对于这些官吏的管理更加有力,官吏能在俸禄的驱使下,在上计的监督下更加努力地为国君出力,治理地方,安定一方百姓。上计制能更好的监督臣下,在以后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演变为官吏考核制,沿用至今。
郡县制在行政系统中的作用
郡县之下设有乡、亭、里、什、伍组织,他们都是一些半官方的组织。郡县在中央行政机构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的权力向上集中,有利于皇帝加强中央集权,权力向下辐射,下达到最基层的乡、亭、里、什伍组织控制广大人民,郡县是行政系统正常运作的纽带,连接着行政的上下。
郡县制对上集权的作用推动了中央集权的加强,郡县制对下的辐射作用郡县要向皇帝上计,而基层组织的治理情况亦是其政绩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其权力必定要向下辐射。
可见郡县制是连接中央与地方的纽带,为两者间的交流与互动提供桥梁,所以说郡县制起到上情下达的作用。
郡县制是中华文化大一统的“纲索”
郡县制在秦汉时期定型,促使中华文化大一统格局完成。在此后的朝代中继续推行,无论统一王朝亦或是分裂时期,国家都处在郡县制的框架之下,郡县制对中华文化大一统起到纲索作用。
在制度文化的基础上,中华文化大一统格局逐步形成并成为人们生活中的规范,深入人心。
文化统一的措施,使人们在文化心理上形成共性,为文化大一统形成奠定基础,郡县制是中国历史上一项重要的地方行政制度,它经历了县-郡-郡县的发展模式,在秦汉时期推广定型。
它上承皇帝和中央的旨意,下达于基层的乡、亭、里、什伍组织,直至普通百姓之中,是连接权力两端的纽带。在郡县制的基础上形成上计制度、俸禄制度、选官制度的变更,与此相应的是户籍制度、乡亭组织、什伍组织等,这样中国政治结构形成网状式,把各种制度纳入其中,中国制度文化成型。
郡县制在后世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出现了层级的变化,但是县一直作为管制地方的组织。在横向上拓展了郡县制的管制范围,不管哪个民族入主中原,都要采用此种制度。
这样就促进民族融合,形成以汉族为主体的中华民族,各个民族在统一的国家中存在,形成民族认同感和民族文化,中华民族文明源远流长,这正是中国这一文明古国区别于其它三个古国之处,不论怎样发展与变化都不会超出统一这一界限,郡县制正是中华文化大一统的坚实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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