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邓艾的万余残血兵马,后主刘禅竟然选择不战而降,那么刘禅的7个儿子当时都在干什么呢?提到这一点,估计蜀国大将军姜维便要怒骂刘禅的6个儿子:“汝等皆为小阿斗!”,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公元263年,司马昭派遣大将钟会率兵10万、邓艾率军3万,诸葛绪率兵3万,兵分三路进发蜀国,准备一举将刘禅统治的蜀国端掉。然而当时蜀国大将军姜维正屯兵于沓中,并且朝中还有战将张翼、廖化等人,他们都奋起反抗。
只不过邓艾不走寻常路,绕过姜维在剑阁布置的大军,而选择偷渡阴平,由此进入成都。在关键时刻,刘禅的女婿也就是诸葛亮长子诸葛瞻率领万余蜀军和邓艾死战,但是由于诸葛瞻作战经验为0,在面对邓艾之时又错失高地,让邓艾兵马得以踏进平原之地,最终被邓艾这个老司机打败。
诸葛瞻及儿子诸葛尚,包括张遵在内皆战死于绵竹。在诸葛瞻战死之后,刘禅手中尚有万余兵马,加上城墙阻挡,刘禅在成都自保有余。然而让众人没有料到的是刘禅率众向邓艾投降,并且下命令让姜维及廖化等将放弃/span>
接到刘禅敕令之后,姜维所率领的军士无不恨得牙痒痒,拿着大刀怒砍巨石以泄愤。
邓艾攻打成都时,刘禅的7个儿子在干什么?在史料《三国志·姜维传》之中记载:寻被后主敕令,乃投戈放甲,诣会於涪军前,将士咸怒,拔刀砍石。姜维作为蜀国的大将军在收到刘禅投降消息之后尚且愤怒至此,那么刘禅的7个儿子在面对邓艾进逼成都之时,他们又做了些什么呢?
首先我们来看看刘禅长子刘璿,也就是当时蜀国的太子,在邓艾伐蜀之时他做了什么?刘璿,字文衡,出生于公元224年,在邓艾伐蜀之时正好39岁,乃是刘备的长孙。在公元238年,刘璿被立为太子。
延熙元年春正月,立皇后张氏。大赦,改元。立子璿为太子,子瑶为安定王。刘禅立长子刘璿为太子,理论上来说刘璿应该是才能不错的。但实际上刘璿却没有节制规矩,根本不像是做太子的人,在公元263年,也就是邓艾围困成都之时,39岁的刘璿更是无所作为,最终和刘禅投降邓艾。
接下来再看看刘禅次子安定王刘瑶在蜀国危亡之时都做了些什么?安定王刘瑶乃是刘禅的第二子,在邓艾伐蜀之时刘瑶和刘璿一样并没有做出什么救国之举,远不如诸葛瞻,在面对刘禅准备投降之际,刘瑶没有丝毫的主人公意识,没有提出赞同,也没有表示反对。
最终刘瑶和大哥刘璿一样都跟随父亲刘禅投降邓艾,最终跟随刘禅前往洛阳。
刘禅三子刘琮,在公元262年便去世。
刘禅四子新平王刘瓒,在邓艾伐蜀之时,同样是没有任何作为,最终跟随刘禅前往洛阳。
刘禅第五子乃是北地王刘谌,在公元259年刘谌被封为北地王。然而公元263年邓艾便率领大军伐蜀,刘谌虽然是刘禅第五子,但是在面对邓艾大军压境之时却强烈建议刘禅拼死抵抗,哪怕是全部战死也不要直接开城投降。
在史料《汉晋春秋曰》,后主将从谯周之策,北地王谌怒曰:“若理穷力屈,祸败必及,便当父子君臣背城一战,同死社稷,以见先帝可也。”
从史料记载来看,刘谌虽然是刘禅的第五子,但是他却有蜀国开国皇帝刘备的志气,宁愿誓死一战,也绝对不做缩头乌龟,只不过刘禅最终没有采纳刘谌的建议,而是听取谯周等人的意见,直接向曹魏称臣,投降于邓艾。
北地王刘谌死谏无果之后,只得先将妻、子杀害,最终选择自尽。从北地王刘谌的做法来看,他的确不失为刘备之孙。
刘禅第六子,新兴王刘恂,此人可谓是真正的“安乐公”,公元263年面对邓艾伐蜀,身为蜀国王爷不但没有任何看法,而且还支持投降。公元271年,刘禅去世便由刘恂承继爵位,在刘恂担当安乐公之后,淫乱无道、骄横暴虐最终导致梁州、益州不少人都想将刘恂废除。
在史料《华阳国志》之中有明确的记载:及爱子立,骄暴。二州人士皆欲表废。后安乐公淫乱无道。如果不是史料记载,相信不少看官朋友都不敢相信借居他国的亡国王爷刘恂竟然敢如此大胆妄为。
刘禅第七子,上党王刘虔,同样和他大哥刘璿包括六哥刘恂一样,在面对邓艾伐蜀之时,没有任何的看法,最后跟随刘禅前往洛阳。
谁是刘禅最优秀的儿子?总结来看,在邓艾伐蜀之时刘禅虽然有7个儿子,但除了北地王刘谌之外,其他几个儿子例如,刘璿、刘瑶、刘琮、刘虔、刘恂个个都是怂包,在面对强敌入侵之时没有丝毫看法,更没有救国之举。
整体来看,刘禅虽然有7个儿子,除了北地王刘谌之外,其他6个儿子基本上都是“小阿斗”,但凡刘禅的其他几个儿子都和刘谌一样,都强烈建议死战不降,恐怕刘禅当时也不会直接投降。
如果刘禅死守成都,钟会当时在剑阁本身就没有机会打败姜维,如此一来在钟会退军之后,姜维回军支援成都,那么邓艾的结局就非常简单,那就只能是被蜀军包饺子,可悲的是刘禅虽然有7个儿子,但是只有一人建议死战到底,其他6人都做起了怂包。
综合来看,北地王刘谌才是蜀国最优秀的三代君王。如果姜维当时得知刘禅7个儿子竟然有6个支持刘禅投降,亦或者是保持沉默,估计大将军姜维会当场怒骂刘禅的6个儿子:小阿斗!毕竟姜维替蜀国打了一辈子的仗,到头来发现主公之子竟然如此不在乎蜀国的天下,这样的结果对于任何一个人来说都是难以接受的,对于此,各位看官朋友如何看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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