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为什么要反抗,为什么忍不住?"面对突如其来的殴打,大二学生刘振智因为一场误会,被几个喝了酒的校友从宿舍拖出去殴打。
       在多次求饶无果之后,刘振智挥舞刚被拖出去时顺手在桌面上拿的水果刀。


       结果,刚才殴打他最狠的林某和王某,被捅几刀后,倒在地上一动不动。
       于是有了开头那句女法官的问询。在这里,女法官在法律上采取的是"理性人"的视角,来判断刘振智的防卫,因此,最终判他防卫过当。
       以"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5年,并向死者家属赔偿10万余元。


       一开始受害人律师还建议法官以故意杀人的罪名判罚刘某,并要求他各自赔偿给受害者250万。
       刘某辩护律师激烈反对,认为刘某被殴打在先,顶多就是防卫过当。
       这个事情是发生在2015年。如果换成是现在的话,刘某大概率会以正当防卫的名义,无罪释放。
       罗翔曾经用一个粪坑案和女子杠铃案来解读,在判定一个人是否为正当防卫的时候,我们需要用到"一般人标准",而非理性人标准。


       80年代有一个妇女面对歹徒的图谋不轨,奋力将其推进一旁的粪坑,歹徒三番五次想爬出粪坑,都被女子用脚踩下去,最终歹徒因体力不支,淹死在粪坑中。
       如果以理性人的标准来判断该女子的行为,大概率是防卫过当,甚至有故意杀人之嫌疑。
       有人表示,第一脚是正当防卫,后面几脚就超越了限度。


       但是以一般人标准的话,换成是你,以那时候的危急情况,估计恨不得多来几脚,并拿起身旁的砖头扔过去补刀。
       普通人遇到巨大的变故和危机,第一时间想到就是以各种可用的手段尽快消除。
       法律不一定能够逐步完善和继承前人优秀的体系,它也是有时代性局限性和实践性的。


       这也是为何我们先人会认为法治是治理社会最低层次和无可奈何的手段,而德治才是。
       法律不一定体现众人的意志和真善美,但一定体现制定者的利益和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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