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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宅基惹纠纷,一方用七十多年前的证据证明所有权?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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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修武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涉百年宅基地排除妨害纠纷案。当事人拿出了七十多年前的证证据证明宅基地所有权。法官实地勘验,析理服人,依法驳回了董某的起诉。
基本案情
因老宅基地前2.3米出路通行纠纷,董某提交了宅基地1955年修武县人民法院裁定书及1974年修武县革命委员会证明交纳的宅基地使用费和勘丈、办证费凭证,证明其对涉案老宅基地缴纳的各项费用,以此对案涉宅基地及地上物享有使用权、所有权,被告蒋某认为诉争的所谓2.3米出路系其实际建房已占有使用。为了解案件实际情况,化解矛盾,法官进行经现场勘验,发现诉争宅基地目前处于荒芜状态,未见建筑存在,仅存在少许残缺院墙。双方不能认定房屋所有权,双方达不成和解。
法院审理
审理中, 法院认为,本案系排除妨害纠纷。排除妨害的请求权基础是享有合法物权,且主张享有合法物权进而要求排除妨害的一方,应对其主张积极成立的事实负担举证责任。董某主张依据其父亲的购买及长期居住的事实,结合向所在村委会缴纳相应宅基地费用的行为,对涉案宅基地享有合法使用权。但其未提交获取涉案宅基地的相应购买手续,亦未完成长期占有居住的事实,亦无法证明缴纳宅基地费用系针对诉争宅基地;根据在案的当事人的陈述,诉争宅基地的权属存在争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董某亦未向本院提交人民政府对诉争宅基地的处理决定。综上,根据董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达到支持其诉讼主张的证明要求,本院依法对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驳回原告董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因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应先由行政机关处理。即由有关的行政机关对宅基地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这是法律确定的前置程序。
因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不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不能以对方侵权而提起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其他类型的民事诉讼。这是因为由于宅基地使用权争议没有得到解决,法院则无法确定争议宅基地地块使用权的归属,不能对是否侵权作出判断。
对有关人民政府作出宅基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只能提起行政诉讼,不能提起民事诉讼,而且必须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起,否则法院将不再受理该行政诉讼。
潇湘晨报综合河南修武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修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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