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下文称《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其中一项条例引发网友热议。条例明确,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有人认为此举,保护了女性,防止配偶隐瞒财产。有网友认为,这会影响夫妻间最基础的信任,造成家庭矛盾。也有网友提出,要求夫妻双方都可以在未通知配偶的情况下互查。

针对网友热议内容,正观新闻记者联系了相关律师和学者对该立法内容进行解读。

仅明确女方单向查询男方财产方式

在现实生活中,查询配偶财产常发生在以下场景,结婚前进行财务调查,防止对方骗婚或背债;结婚后对方财务状况不稳定,发现有不忠行为,产生怀疑;为加强互信,主动要求调查;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事宜。

“《规定》是基于女性权益保障考虑,在实践中存在较多男性隐瞒、转移财产的案例。”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向记者表示。

记者查询发现,夫妻一方可查配偶财产状况并不是福建首创,济南、江门早有规定,且允许“夫妻互查”。

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主任马斌解释称,根据《民法典》规定结合《条例》第四十五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产、车辆等本身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无论登记在任何一方都是双方共同共有,共有人本身就有查询的权利。

“《条例》在立法时的核心想法是为保障妇女权益而制定的条例,所以在立法时仅仅是明确了女方的方式。”马斌说。

付建表示,此项规定会进一步增加夫妻财产之间的事财产透明度,这并不会增加夫妻之间的矛盾纠纷,夫妻双方本就处以平等的地位,无论是在人身权还是财产权方面,此规定只是更加明确具体了上位法的规定而已。

“原则上只能查询配偶婚后取得财产”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申惠文向正观新闻记者表示,为了更精准平衡夫妻双方的权益,需要注意两点。

“第一,妻子查询配偶财产,原则只能查询配偶婚后取得的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一方的婚前财产,原则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二,如果夫妻约定婚后取得的财产为归各自所有,那么妻子原则就不能查询配偶财产。《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申惠文说。

申惠文表示,目前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登记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即使夫妻双方有婚后取得的财产为归各自所有的书面约定,也没办法进行公示,让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知悉。总之,妻子查询配偶财产的制度实施,还需要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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